日方聲稱《中日聯合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中方駁斥
中新網北京3月17日電 (記者 張素 謝雁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17日主持例行記者會。
有記者提問:據報道,近日,日本一名國會議員向日政府提交質詢,聲稱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寫入“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關表述,日地方政府和地方議員是否有法律義務遵守相關立場。對此,日本政府出具答辯書,聲稱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報道稱,日歷屆內閣均認為該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此次答辯書再次表明,該聲明不會對日地方議員赴臺活動構成限制。請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毛寧: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堅決反對建交國同臺灣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一個中國原則是中日關系的政治基礎。
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簽訂《中日聯合聲明》,日方在《聲明》中作出過明確承諾,即“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明白無誤地要求將日本“竊取”于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上述文件不僅是對臺灣屬于中國這一事實的確認,而且是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結束戰爭狀態、構建亞太戰后國際秩序的法律基礎,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1978年,中日雙方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雙方在《條約》中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條約》由中日兩國政府簽署、兩國立法機構審議批準后正式生效,從法律上確認了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和內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臺灣重回中國版圖已經80年了。日方企圖在臺灣問題上模糊歷史事實,嚴重誤導廣大日本民眾,嚴重違背日本政府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承諾,挑戰中日關系政治基礎,向“臺獨”勢力發出嚴重錯誤信號。中方對此堅決反對。我們嚴肅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個政治文件的原則和精神,切實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在臺灣問題上謹言慎行,以實際行動兌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承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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