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洪一審獲刑15年
中新社北京3月17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3月17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鄭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鄭洪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鄭洪生于1955年5月,重慶人。2023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8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毫無紀法意識,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違背黨中央關于工會工作決策部署,將黨和國家的榮譽私相授受”“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等。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鄭洪利用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委書記、區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4萬余元。
另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鄭洪離職后利用原擔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執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9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洪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均屬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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