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管理制度、平臺備案 國家認監委加強認證規則管理
中新網3月26日電 據國家認監委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國家認監委發布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原文如下:
為促進認證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加強認證規則管理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由經批準取得相應認證領域資質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適用于本公告。
二、原則要求
認證機構是認證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制定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等負責,承擔認證規則制定及實施的主體責任,并作出公開承諾。制定認證規則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二)不得與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相抵觸。
(三)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
(四)不得與現行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相抵觸,鼓勵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五)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在未經國家認監委統籌安排下,不得備案涉及國家安全、政治組織、社會民俗、民族宗教等領域的認證規則。
(七)不得違反知識產權、保密相關規定。
(八)不得混淆制定、備案和使用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九)不得違反全國統一大市場、公平競爭等原則要求。
(十)不得違反國家認監委相關要求。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立項論證、規范編制、符合性自查、驗收審查、實施效果評估、動態維護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關記錄性資料。認證結果僅在境外使用的認證規則,可以自我聲明方式承諾符合管理要求。
(一)立項論證
對擬建立的認證規則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建立立項論證程序,對擬開發項目符合本公告原則要求、所用認證依據適宜性等進行論證。
(二)規范編制
依照GB/T 27007《合格評定 合格評定用規范性文件的編寫指南》、GB/T 27060《合格評定 良好操作規范》、GB/T 27067《合格評定 產品認證基礎和產品認證方案指南》等標準要求編制認證規則,確保滿足利益相關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三)符合性自查
認證規則編制完成后,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對認證規則全部內容符合本公告原則要求、內容要求、監管要求等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四)驗收審查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前要進行驗收審查。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驗收審查程序,驗收審查專家要能代表利益相關方,必要時可聘請適當比例的外部專家。驗收審查應當具有結論性意見并形成報告。
(五)實施效果評估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后,認證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運行情況定期(不超過兩年)對認證規則的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本公告原則要求和監管要求的持續符合性、認證實施所需資源(資質、人員、檢測資源、技術支持等)、獲證組織情況、認證實施情況、認證結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評估報告。
(六)動態維護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動態維護程序。及時了解、識別相應認證規則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標準和技術規范、認證資源等調整變化情況及相關方反饋意見,及時對認證規則進行修訂完善或注銷備案、中止實施,以保證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
四、內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范圍。
2.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3.認證實施程序,包括申請、申請評審、評價(包括審核、檢查、檢測、審查等)、復核、認證決定等,適用時還包括監督及再認證等。
4.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5.認證證書狀態管理規定、要求。
(二)各認證類別特殊要求
1. 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單元劃分(適用時)等。
2.管理體系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方案策劃、審核報告、不符合項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驗證等內容。
3.服務認證
服務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及領域劃分等。
(三)其他要求
1. 認證規則名稱應當表示清晰、無歧義。認證機構不得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認證規則名稱、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中擅自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使用“超級”“先進”“領跑”“領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詞;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的認證規則名稱、認證證書名稱、認證標志相同或相似。
2. 認證規則的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與認證規則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3. 認證依據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與認證依據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4. 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內容應當涵蓋與備案認證規則認證特性一致的主要技術要求、管理要求、控制過程等。
五、備案要求
(一)備案內容
1. 認證規則相關信息。認證規則所屬認證類別及領域、認證規則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狀態標識、發布單位信息、發布/實施日期、公開方式或可獲取的途徑;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認證證書名稱、認證證書樣式、認證標志樣式、發布單位等。具體見《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2. 認證規則全文。如為外文版,應附翻譯后的中文版。
3. 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全文或可獲取的途徑。
(二)備案流程
1. 提交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應當在認證規則發布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http://report.cnca. cn)”,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交備案。
2.修訂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修訂,認證機構應當在修訂發布后30日內重新提交備案,備案內容和要求同上。原備案認證規則應予以保留。
3.注銷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廢止,認證機構應當在廢止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注銷備案。已注銷認證規則應予以保留。
六、監管要求
(一)認證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認證規則及相關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有效。
(二)認證機構應當依據制定或修訂備案后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認證信息報送國家認監委。
(三)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屬于認證新領域的某項認證規則后,認證機構不得再依據之前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
(四)認證機構應當準確識別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所屬的認證領域,并在已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認證規則。認證機構依據超出獲得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的認證規則實施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放的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
(五)國家認監委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組織對認證規則進行檢查。經檢查認定存在違反本公告相關要求的,責令相應認證機構整改直至退回備案。被退回備案的,認證機構應對發放的認證證書進行妥善處置。
(六)國家認監委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開展的相應認證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時,備案的認證規則將作為檢查依據。
(七)對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未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備案,或未按照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相關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國家認監委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七、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同時廢止。
(二)認證機構應在90日內依據本公告要求,對已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提交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自查,完成備案內容的識別、梳理、補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備案認證規則的全文及對應認證依據的全文或可獲取的途徑等所有備案內容。截至公告發布時,備案的認證規則超過200項的,可再延長90日。
(三)國家認監委網站“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中的相關信息,不公布認證規則全文。
(四)認證機構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參照本公告執行。
附件: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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