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霍江林則認為,除了資源稅外,我國石油企業的主要稅費還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但難以解決石油開采補償問題。 “各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也難以從其他方面籌集資金用于資源環境保護,更不用說拿出資金用于解決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資源枯竭型城市結構轉型等問題,因而影響了生態政策的執行效果。”據法律規定,資源稅列入一般性財政收入,主要用于解決級差收入問題,石油資源補償費納入預算.主要用于石油資源勘查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還有券商人士觀察認為,過低的資源稅費標準導致國家資源所有權得不到充分補償,國家財政收入流失,資源稅費無法反映資源的真正價值,其經濟杠桿調節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企業資源品成本構成缺失,造成資源價格過低。同時,推動企業低成本擴張,導致企業暗虧嚴重,企業和個人獲取礦業權的經濟成本過低,導致資源開發領域中小企業過多,資源分割較嚴重,影響資源利用整體效益。
石油企業的如意算盤
國家的深遠意圖、地方政府的稅收 “落袋”……在這場關于改革的多方博弈中,似乎最直接的落敗者是石油企業。中石油上述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曾公開倒苦水: “資源稅改革會大幅度地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石油企業很難采取具體的應對措施,由于資源稅的大幅增加不能實現價格的順價,需要石油企業自行消化和承擔,在稅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原來經濟可采的邊際石油儲量,可能會陷入虧損,直接影響到邊際儲量的開采,減少國內石油供應量。”
但頗耐人尋味的是,中石油董事長蔣潔敏上周呼吁,希望利用資源稅改革的時機,理順資源稅費機制,最好能和石油特別收益金結合起來考慮。他表示,目前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定為40美元,隨著人民幣升值,實際上已經是33美元起征,在這個價格上已沒有特別收益。
據記者了解,石油特別收益金又名 “暴利稅”,是指在國產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征收的特別收入。該規定從2006年3月起實行,凡在中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事實上,記者注意到,與國際上60%-100%的相似稅種相比,目前中國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據有關方面估計,目前征收的 “特別收益金”將對石油開采部門產生約300億元的影響,占其利潤總額的15%左右。此外,據悉,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根據不同的礦產資源,按其銷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l%,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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