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就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發表評論或者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的名稱和業務資質、證券分析師姓名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三)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第十八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或者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名稱和業務資質、證券分析師姓名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三)發表的意見與公司已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觀點一致,并說明該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
(四)不得對具體證券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的表述。
通過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發表證券研究報告或證券研究報告摘要的,應當說明該證券研究報告的首次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審查和監控。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規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做出留痕記錄。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注銷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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