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下列內容與格式要求:
(一)標注證券研究報告字樣;
(二)注明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和業務資質;
(三)注明署名的研究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四)注明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時間;
(五)注明證券研究報告依據的信息來源;
(六)說明證券研究報告分析方法、依據和研究結論的局限性;
(七)提示投資風險。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由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進行質量管理,由合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涉及的合規管理事項進行合規審查。
除本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外,公司其他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人員均不得在發布前審閱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使用者。不得將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提前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及人員或者特定使用者,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規定管理流程、披露要求和合規審查等內容,有效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與公司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對具體股票做出明確的估值和投資評級的,應當經合規管理人員審查后,在證券研究報告中或者便于客戶查詢的渠道,披露截至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數量、市值及占公司自營投資總額的比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防止相關人員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
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
(一)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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