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或者影響其市場價格的因素進行分析,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證券研究報告,是指含有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評級意見等內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采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對宏觀經濟、政策法規、行業狀況、證券市場等發表分析、評論或者意見,不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不屬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原則,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審慎處理影響證券價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對待利益相關者,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傳播虛假、不實、誤導信息。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機構,應當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六條 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在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署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負責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的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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