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夫妻一方巨額打賞主播,離婚時這樣判
中新網北京1月15日電(張鈺惠)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發布,將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審判實踐疑難問題。針對相關條文內容,最高法同時配發了四個典型案例。
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
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資、贈與目的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充分考慮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規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強調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努力、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夫妻一方巨額打賞主播
離婚時怎么判?
《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關系破裂爆發“搶娃”大戰
法院如何處置?
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搶奪一方第一時間將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搶奪行為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介紹,《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予以規制: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最高法強調,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他們有獨立的思想、獨立的人格,更有對父母的依賴和愛,不是可以隨意爭奪和處分的物品。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法律如何規制?
案例四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陳宜芳介紹,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兩個方面予以細化,其中一方面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解釋(二)》明確規定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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