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證券時報》今日載文稱,種種跡象顯示,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8月28日,《公司法》、《證券法》修正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從這一天起,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不再由中國證監會核準;繼蘇泊爾跌破發行價后,上周又有2只新股接連重蹈覆轍;上周,沒有一家擬發行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股票發行市場迎來罕見的“沉寂”期。市場人士推測,這一切都預示著,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正醞釀一場大的改革。
近期,市場頻現新股跌破發行價的現象。這究竟是市場低迷所致,還是發行定價出了問題?市場人士分析認為,出于后者的原因可能更大,一些新股的定價確有“虛增”成份。那幺,到底是什幺原因導致一些公司“虛增”發行價?專業人士指出,至少有以下幾個原因值得關注:
其一,新股發行定價基礎中涉及大量的非主營業務收益。如蘇泊爾,按公司2003年度全面攤薄每股收益0.75元計算,其發行市盈率僅為16.19倍。但考慮到公司當年存在巨額非經常性損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每股收益下降為0.52元。業內人士指出,將巨額非主營業務收益納入新股發行定價基礎,是發行價“虛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二,按照股票發行前股本定價。在新股定價中,一般都是按照發行前的股本計算每股收益,再通過一定的市盈率來確定發行價,發行前后,由于股本不同、計算方法不同,從而導致發行價格有很大不同。
專業人士建議,上述發行定價基礎所暴露出的問題應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并且應當成為此次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改革的方向,即新股定價中應將非主營業務收益剔除出去,并且應該按照擴張后的股本定價。如果能將上述舉措付諸實施,將夯實股票定價基礎,有利于一個“真實”價格的形成。
除此之外,專業人士還認為,在股票發行價格的形成機制上,也需要進行一些改革,如引入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然后按詢價結果向機構投資者進行配售等。《公司法》、《證券法》修正案獲得通過,意味著市場化將成為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改革的方向,而通過引入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有利于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使得股票發行定價充分反映市場供需雙方的愿意;并且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還將對發行價格起到市場約束作用,這種來自市場的約束力要遠遠大于監管部門核準的行政約束力。
市場人士分析認為,通過在新股定價中剔除非主營業務收益、按照擴張后股本定價和引入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等改革舉措,中國股票發行定價機制將有望得以重塑。(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