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的工作,更好地在發審委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工作細則。
一、發審委會議前的工作規程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以下簡稱發行監管部)具體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的各項工作,其中發審委會議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確定發審委會議日期、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出席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向委員送達發審委會議通知、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發行監管部出具的初審報告(以下簡稱審核材料),以及將發審委會議的有關信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公布。
(二)發行監管部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發審委會議召開計劃并告知全體委員,非專職委員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將下月能參加發審委會議的時間安排報告發行監管部。發審委會議原則上應當在每周固定時間召開。
(三)發行監管部安排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的順序,原則上按照發行人向發行監管部報送審核材料的時間先后確定。
(四)發行監管部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通知及審核材料送達參會委員,并請委員簽收。外地委員的審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員認可的方式送達。
(五)發行監管部在將會議通知及審核材料送達參會委員后,應當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發行人承諾函、會議時間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公布。
(六)委員若發現存在須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確定出席發審委會議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在會議召開3天前通知發行監管部,并提出書面申請及理由。發行監管部經核實后對參會委員作相應調整。
(七)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向發行監管部提出要求有關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時,應當就“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在書面申請中作出說明。
(八)委員收到審核材料后,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全面審閱審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寫審核工作底稿。
(九)委員審核材料期間,經發行監管部登記后,可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二、發審委會議的工作規程
(一)發審委會議議程如下:
1、出席會議委員達到規定人數后,委員填寫本次發審委會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與發行人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交由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核對后,召集人宣布會議開始并主持會議。
2、發行監管部預審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并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
3、召集人組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逐一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對委員發現的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發表個人審核意見。
4、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不超過3人)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
5、召集人總結委員的主要審核意見,形成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
6、委員對發審委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記錄確認并簽名。
7、委員進行投票表決。表決方式采取封閉式記名投票,委員個人的投票意見不對外公布。
8、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負責監票及統計投票結果。
9、召集人宣布表決結果。
10、委員在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名,同時提交審核工作底稿。
(二)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負責發審委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記錄和會議考勤記錄,并對會議全過程進行錄音。
(三)發審委會議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發審委會議同意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后,發行人應當在收到有關審核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審委提出再審申請。
2、被暫緩表決的股票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發審委委員如果無法參會,應當向發行監管部作出說明。
三、發審委會議后的工作規程
(一)發審委會議的次日,發行監管部負責將經發審委會議表決通過的發行人名單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公布。
(二)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召開的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應當對發行人完整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2、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不設暫緩表決。
3、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只召開1次。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
四、發審委會議紀律
(一)委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委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不得拖延或者在發審委會議現場提出回避申請。
2、委員應當按時參加發審委會議,不遲到、不早退、不在會議期間無故離開會場。
3、審核材料應當由委員妥善保管,不得對外泄露,待發審委會議結束后由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收回。
4、發審委會議召開過程中,參會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呼機及其他通訊工具。
5、委員不得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
6、委員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7、委員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從事與發行審核無關的活動。
(二)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主持發審委會議,維持發審委會議紀律,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掌握發審委會議進度。
2、組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發表個人審核意見。
3、集中歸納參會委員需向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詢問的問題。
4、對發審委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進行歸納和總結。
5、負責總結參會委員的主要審核意見,形成本次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
6、組織參會委員投票表決,宣讀表決結果。
(三)委員任期屆滿,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委員遵守發審委紀律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影響委員或者干擾發審委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將暫停安排發審委會議對相關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
五、附則
本工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54號)和2002年7月18日發布的《關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證監發[2002]5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承諾函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與發行人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4、發行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發審委審核的承諾函
附件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承諾函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任發審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發審委形象,并承諾在履行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客觀、公正地進行審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進行投票表決,并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
四、本人接受并愿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就發審委有關事宜進行的調查;
五、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委員與發行人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0 年第 次發審委會議)
一、本人曾/未曾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接受/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請予以具體說明:
二、本次所審核發行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曾/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審核發行人的判斷。如有,請予以具體說明: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名單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
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發審委會議屆次:200 年 次
發行人名稱:
發行類型: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及依據。
二、發行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發行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
發行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發審委審核的承諾函
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1、在本次發行申請期間,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發審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的判斷。
2、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發審委的審核工作。
3、在發審委會議上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準確、簡潔,不含與本次發行審核無關的內容。
4、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 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發行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