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5日電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發布經修訂后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6號》,進一步明確了關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時的審核標準。
據證券時報報道,該備忘錄指出,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末的母公司資產負債表存在巨額債務(負債額2億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超過70%)或出現資不抵債,且最近一年的合并利潤表反映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于微利甚至虧損狀態的,在提請發審委審核時,審核人員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關注其高風險的建議;對屬于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國家重點企業及已辦理完債轉股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修訂后的《備忘錄—第6號》指出,如果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股份公司管理層存在實質控制,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及其獨立性受到影響,為保護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應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披露發行人存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末的母公司資產負債表存在巨額債務(負債額2億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超過70%)或出現資不抵債,且最近一年的合并利潤表反映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于微利甚至虧損狀態的,修訂后的《備忘錄—第6號》規定,在審核工作中應掌握以下要求:
一是,按集團觀念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視為一個經營整體,在審核時對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給予充分關注;
二是,發行人除披露存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外,還應概要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是,如果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的巨額債務是與發行人之間的,應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披露可行的償債方案,報上市部備案;
四是,如果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續占用發行人的資金或資產的情況,應要求發行人對以上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如果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之間資金往來、擔保等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予糾正并按規定處理;
五是,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由此而導致的風險和集團公司能否獨立生存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明確意見。(李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