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統計數據依法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國務院法制辦11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作出上述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過統計調查獲得的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考核評比和排序。
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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