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1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項目擬訂機關在擬訂調查項目時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重要統計調查項目還應進行試點。
征求意見稿規定,設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盡量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應組織開展全面調查。
征求意見稿規定,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將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含義和有關填報要求等,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征求意見稿規定,統計調查項目在報請審批或者備案前,應當經申請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