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年度驗照手續。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主動上門驗照等多種便捷方式為個體工商戶提供驗照服務,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各種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七條 對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提供方便和條件。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會計賬簿。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發揮金融職能,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與幫手、學徒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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