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個體工商戶組成的社會團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自律,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個體工商戶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并繳納會費。
第八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工商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
第十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前款規定的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告知個體工商戶,并另行指定經營區域。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請。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向住所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
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當場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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