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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將施行《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這項制度明確提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是對行政首長進行問責的依據之一。
根據《問責辦法》,列入問責的有以下10種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濫用職權、違法行政;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態度冷漠、作風粗暴;鋪張浪費、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監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問責方式也有10種,包括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及建議免職。
據悉,《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是云南省第一個以省政府名義制定的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它彌補了現有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的不足,補充了行政監督手段,使未觸犯法律、違反紀律的不作為、亂作為有了追究責任的依據。”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楊洪波說。(記者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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