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政協原副主席伍奕蓉受賄案一審宣判 非法收受1836萬元
中新網南寧3月18日電 (王以照 林浩)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百色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伍奕蓉受賄案,對被告人伍奕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對伍奕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伍奕蓉利用擔任平果縣副縣長,田東縣副縣長,百色市體育局局長,凌云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吳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用途變更和籌辦學校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折合人民幣1836.76865萬元(其中未遂1000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伍奕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鑒于伍奕蓉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犯罪事實,其中收受的1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伍奕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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