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土地出讓市場監管
-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不得超出20公頃
從嚴控制商品住宅項目地塊供應規模,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不得超出20公頃。嚴格土地出讓價款收繳及開竣工時限監管,將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對拖欠土地價款、不按期開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加土地出讓活動。
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新的土地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
加強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監管
-嚴查房企囤房捂盤哄抬房價
嚴肅檢查、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對已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在售樓處現場公示。
國土房管部門要對已發放銷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制造房源緊張等行為,加大查處、糾正力度。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加強價格監管和檢查。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要嚴格按照核定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確定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防止房地產企業拖欠稅款,從2010年起實行查賬征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非保障性住房恢復到25%,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仍暫定為3%,不再區分行政區域。稅務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征管,加大查處力度。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參與互動(0) | 【編輯: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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