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畫蛇”故意“添足” 亦難逃侵權責任
案情回放:中日合資企業愛思帝(重慶)驅動系統有限公司系汽車離合器生產企業,產品商標為“三鈴•大金”。被告某三鈴大金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離合器產品上使用“鑫•三鈴大金”商標,模仿原告包裝、裝潢,并突出使用其企業名稱。原告遂起訴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模仿知名商品包裝裝潢以及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鑫•三鈴大金”標識以及“某三鈴大金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十萬元。
法官點評: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將之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七、惡意“搭便車”需禁止 企業名稱注冊不當仍侵權
案情回放:原告公司的注冊商標 “勞亞爾”在重慶地區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的職工辭職后成立“某某勞亞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在與原告產品同類的產品上使用。
裁判結果: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責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法官點評: 被告主觀上“搭便車”的惡意明顯,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企業名稱已經注冊不當,對企業名稱任何形式的使用,即使是規范的使用方式,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以禁止。
八、權屬證明現瑕疵 著作維權難成功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某公司為美國某公司在中國的授權代表,其公證取證證明該公司網站上載有某圖片,而被告重慶某公司使用了此圖片,遂訴至法院。被告認為,原告僅能證明公證之日美國某公司的網站上載有涉案圖片,且根據該公司的聲明而對其網站上的圖片享有著作權。但網站圖片無上傳時間,在被告使用涉案圖片時,美國某公司是否享有該圖片著作權,原告未能證明。
裁判結果:判決認定原告證明其權屬的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官點評:網絡環境下,權利人無從提供圖片底片等傳統的權屬證據;圖片繼受取得的方式及網站圖片庫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增加了權屬證明難度,權利人必須積極應對。
九、網吧擅自傳播《江山美人》 權利人起訴侵權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電影《江山美人》的相關著作權。被告未經授權將該片在其網吧局域網進行傳播。
裁判結果:雙方就賠償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點評: 網吧經營者在經營時應當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如需為客戶提供電影點播服務應當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十、商業秘密當保護 證明責任要負擔
案情回放:原告起訴稱:原告擁有生產發熱電子元件的秘密技術,與香港某公司保持有長期的購銷關系。鄭某原為原告的股東、董事長,并與原告簽訂有保密及競業禁止的合同。被告辭職后,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生產同樣的電子元件,并將產品銷往香港某公司。鄭某答辯稱新組建公司生產涉案產品有原告授權,與香港公司的購銷關系也是正常的業務范圍,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
裁判結果: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法官點評:技術信息、客戶名單等都可能構成商業秘密,但起訴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的原告應注意證據收集,除了證明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價值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外,還應就對方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相同、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獲得或使用了該秘密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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