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稱,中國內地首例被執法部門查處的假唱案件于近日宣判,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被相關部門查處并認定在商業演出過程中假唱的演員方梓媛和殷有璨,當日已分別向四川省雙流縣文體局繳納2.5萬元罰款(報道稱罰款總額為5萬元,兩次繳清)。
看到這個消息,我的感覺是多少有一點啼笑皆非。先說笑,廣大觀眾提了多少年的意見,現在終于有人為“假唱”交罰單了,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作為開端,我們有理由感到高興。但是,也要看到,高興歸高興,卻也笑得十分勉強。為什么?因為,拿兩個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開刀,總給人“柿子揀軟的捏”的感覺,讓人心里覺得不是滋味兒。難怪有人稱之為“愚人節之后的冷幽默”。
非我輩孤陋寡聞,方梓媛與殷有璨何許人也?我猜想,怕是沒幾個人說得上來。查過以后才知道,二位只是當晚為黃圣依站臺的兩個小演員。不是說小就可以原諒,再小,做了不可原諒的事,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問題在于,就假唱這件事而言,絕非這兩個小角色所能代表。事實上,這些年來,假唱事件層出不窮,涉及許多知名歌唱家。觀眾的質疑聲更是不絕于耳,但我們卻從未看到有誰去認真查過,也從未看到有誰受到處罰。為了打擊假唱現象,我國早在2005年就頒布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并于2009年出臺了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其中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又進一步對假唱和假演奏現象進行界定,即“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既然如此,究竟是相關部門不作為呢,還是歌唱家牌子太大,不能有所作為,甚或不敢有所作為,而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呢?
盡管如此,“假唱第一案”對假唱行為的警示意義還是顯而易見的。俗話說,殺雞給猴看。又有成語“敲山震虎”,也引起我們很多聯想。只是“雞”如果不成樣子,猴子就未必能被嚇住;而敲山的動靜太小了,對老虎也難有震懾作用。所以,我很希望其他地方和更高一級的文化管理部門和相關的執法部門能像四川省文化廳和雙流縣文體局的執法人員一樣,也拿出一點認真、執著的精神來,抓幾個像點樣子的“大案要案”,讓那些“猴子”和“老虎”真正領教一下法律的威嚴,還廣大觀眾一個真實、清白的演出市場。真像四川省文化廳市場稽查總隊副總隊長譚萬春說的:“對每一場商業演出,繼續嚴格地現場監管,徹底封殺假唱。”做到這一點,真的很難嗎?
解璽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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