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3日電 香港文匯報今天刊出一組報道,“審視”中國內地的“灰色收入”。除列舉了若干行業“灰色收入”現象外,報道也追問“‘灰色收入’有多少?”,同時亦指,從法律角度看,“灰色地帶”漏洞仍大。
報道說,在各種統計年鑒中都未能找到任何關于中國“灰色收入”的正式統計數字,接受采訪的有關專家也都表示,目前沒有也不可能有這方面確切的資料,而且幾乎所有被采訪者都拒絕以個人名義做出一個大致的估計。但中國社科院經濟史副研究員李志寧還是從官方的統計數字中發現了一些端倪。
他在《一個中國經濟學家的憂慮》一文中指出,2002年一季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元。如果數字確切,按照李志寧的計算,中國3.6億至3.8億城市人口的1年可支配得收入總計就是2.5萬億至2.7萬億元,但當年全國的工資總額只有1.1萬億至1.2萬億元,那么城市人口收入在總量上就超出了“工資總額”約1倍半。難道中國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萬億元?是國家統計局的數字太保守了,還是他的推論太大膽了?李志寧稱,只有“天曉得”。
從法制角度看,浙江省檢察院一位姓蕭的檢察官說,“灰色收入”概念模糊,不能全部納入法律條例。為此,也不能僅僅依靠法律去解決。此外,因為“灰色收入”本身比較隱蔽,取證較難,而且舉報的也很少。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劉星說,“灰色收入”不在司法解釋之內,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說。目前,只有公務員或政府官員因受賄、貪污被拘捕后,發現有大量財產來源不明,對超額部分以非法收入論處。報道說,目前中國內地還未曾發生僅因“灰色收入”而被定罪的案例。
報道說,現行《刑法》對屬于“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雖然界定了內容,但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且明確規定最高刑期僅為5年。一些腐敗官員因此大鉆法律的“空子”,不僅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例如,浙江省紹興有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