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對一起因私設“小金庫”引發的多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終審宣判:東四工人文化宮原主任呂松林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辦公室主任宋秋敏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主管會計張文雙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據了解,在目前的職務犯罪中,近半數案件是由私設“小金庫”所引發。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透露:該院去年以來辦結的貪污、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案件共33件,其中涉及私設“小金庫”引發的犯罪案件有16件,約占案件總數的49%,發案單位有駐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司法機關、區屬單位等,涉案金額小為幾十萬元,大到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甚至過億元;涉案群體主要是單位“一把手”和具體經辦的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可以說,單位“一把手”和財會人員已成為因私設“小金庫”導致職務犯罪的頻發涉案群體。
由于“小金庫”本身就是暗中存在,因此,其管理絕大多數不規范。從“小金庫”的設立、到支出、收入以及做賬往往由極少數人甚至由一個領導的心腹知曉并管理。雖然有的單位“小金庫”設立出納管理,但也只是直接聽命于“一把手”,本人只負責賬面的簡單記賬處理,從不過問“小金庫”支出款項的真實去向和實際用途,“小金庫”即使出現了問題也長期不會被發現,這就使“小金庫”成為一些單位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貪污、挪用公款的“溫床”。
檢察官介紹說,“小金庫”的主要用途是非正常支出,實踐中常見的有發放國家規定之外的職工工資、獎金、福利,公款消費,支付好處費、回扣以及單位行賄等。目前我國還受“審批經濟”、“官商經濟”的影響,采取不正當手段競爭還有很大的存在空間,導致出現許多灰色收入或支出無法做賬。設立“小金庫”成為某些單位花錢送禮的最好選擇,這是“小金庫”得以產生的最初土壤。另外,為職工發放福利、津貼和獎金也是設立“小金庫”的重要借口,“小金庫”逃避財務、稅務監管,具有天然的腐敗基因,經營單位通過截留營業收入來設立“小金庫”,還可以少交稅款。
檢察官同時指出,“小金庫”設立的重要借口就是給職工發放獎金、補貼,其支出的去向之一也是濫發獎金、補貼。因此,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政策性研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抑制“小金庫”產生的重要舉措。(邱偉 張鵬)
“小金庫”引發犯罪“四步曲”
處理單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領導小數額貪污→主要領導大肆侵吞→領導集體合伙貪污
就是沿著這樣一個軌跡,“小金庫”從違反財經紀律開始,逐漸演變成為一個滋生貪污賄賂犯罪的病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