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張鈺狀告購物導報社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為購物導報報道中沒有損害張鈺人格的內容,故不存在侵權行為,法院判決駁回了張鈺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明榮,別名張鈺。2006年12月3日,購物導報社在其發行的報紙《購物導報·完全娛樂》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談妥百萬合約,張鈺性愛錄像帶懷疑作假”為標題,報道張鈺被聘為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網站專欄作者一事。該篇文章稱,一家叫mimi007的娛樂曝料網站向其提供了一盤錄音帶,里面詳細記錄了張鈺和幕后老板談合作的交易過程,還有部分證實張鈺真實身份的照片。文章寫到,張鈺還在錄音帶中表示,自己非常了解媒體和網民的喜好,只有投其所好才能獲得成功。最后雙方談妥了近百萬的價格。從網站提供的圖片來看,張鈺已經簽下了合約。
法院還查明,2006年11月18日名為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作為甲方(聘用單位)與張明榮(乙方受聘人)簽訂聘張明榮(張鈺)為其網站專欄作者的合同。在合同甲方簽字處未加蓋甲方公章,在乙方簽字處張明榮(張鈺)簽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約定了給付張明榮(張鈺)稿費及合同期限等事項。
庭審中,購物導報社出示了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提供的張鈺與他人談話錄音帶及其簽字時的照片,證明了張明榮與他人書稿交易過程。
但原告張明榮(張鈺)認為被告的報道嚴重歪曲事實真相,移花接木,混淆視聽,將與聘為專欄作者無關的事實強行拼湊在一起進行報道;同時被告在報導原告被聘為專欄作者一事也嚴重失實。原告認為其與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因為此合同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并沒有進行簽章,合同中甲方簽字人為檀羽沖,但在簽字時檀羽沖先生并未出示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事實上截至起訴時,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因此說如果mimi007網絡傳媒公司就檀先生的行為不予追認,這將是一份無效的合同,同時此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投稿報酬也未達到被告的報道數額。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公開報導行為已經為第三人(公眾)知悉,該行為作用于公眾心理后必然產生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后果,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受到精神損害。張明榮(張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媒體上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告購物導報社辯稱,首先,被告在《完全娛樂》上刊載的內容均為事實報導,不存在嚴重失實的情形。2006年12月3日出版的《完全娛樂》第十版上所載內容,系被告依據mimi007網站提供的錄音帶、合同、照片進行報導。該錄音記錄了原告將其以“爆料”為內容的書稿進行私下交易的過程,不存在扭曲事實真相的情形。其次,被告在該篇報導中并無侮辱性言詞。報導中雖然反映了原告的逐利傾向,但并沒有刻意貶低原告的意思;再者,報社的該篇報導不涉及原告的隱私,亦不侵犯原告的隱私權。原告認為該篇報導產生了降低其社會評價的不良后果。事實上,原告所擔心的“不良后果”是該篇報導暴露了其所謂“揭露娛樂圈黑幕”背后的隱情,“一切皆為利來,一切皆為利往”!對原告而言,這當然有損于“揭黑義士”的形象,無疑是其不愿看到和接受的。對媒體而言,令大眾更深入地了解其人其事,還原事實真相,這種隱情不屬其個人隱私的范疇,更與其名譽權無涉;第四,原告系公眾人物,對其名譽權的侵害理應適用“事實惡意”的原則。原告通過一系列的積極行為將自己主動置于公眾關注的位置,成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的公眾人物,受到大眾傳媒的追捧,也因此獲得作為公眾人物的各種利益。因而,對于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法律適用上應有所區別,具體在名譽權糾紛中,一般只要主觀上沒有惡意,不是故意捏造事實,公眾人物就應“容忍與理解”對其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
被告認為,該篇報導是依據有關錄音、照片及合同等新聞素材所做的一個綜合報導,該三份材料所反映的內容可以相互印證,具有客觀性和可信度,我們據此所做的報導是客觀真實的,而有關評論也是適度的,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情形。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購物導報社2006年12月3日在其發行的報紙《購物導報.完全娛樂》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談妥百萬合約,張鈺性愛錄像帶懷疑作假”為標題的報道,雖與事實略有出入,但基本事實真實存在。該報道中存在的出入,并不能造成社會對張明榮(張鈺)的評價降低,報道中沒有損害張明榮(張鈺)人格的內容,故不能認定侵害了張明榮(張鈺)的名譽權。(作者: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