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馬英九因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今天(13日)遭檢方查黑中心以貪污罪起訴。檢察官侯寬仁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本就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就算放著不用也不行。侯寬仁并未采法務部門特別費“實質補貼”的見解。
據“中央社”報道,檢方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1023萬多元新臺幣,但相關賬戶總支出,至多只有349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意即有674萬多元“根本未支出”。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以領據領得的特別費為506萬多元,至多只有63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有443萬多元未支出,總計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未支出的特別費 (不須單據部分)為1117.6227萬元,均應視為貪污所得。
起訴書稱,根據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1977年8月11日公函,以及臺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劃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guī)定須限于公用支出,馬英九本人去年第一次應訊時,也稱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于公用及公益”。
侯寬仁認定,法務部門去年11月“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與歷年來“行政院”及財政主管部門公函對特別費用途的規(guī)定砥觸,屬獨創(chuàng)新見解,并非通說。
他還認為,馬英九以領據提領半數不須單據特別費時,已向會計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會計人員也是基于此種確信,才會每月初先支付給馬英九,但馬英九領取后,卻未有支出,其有詐術之實施,“彰彰明甚”。
此外,檢方更列舉馬英九自1988年起歷任公職,認為他對此等公務常識“不可諉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