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8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認為,目前通過的臺“選罷法”修正案不論就審議修法過程中的諸多荒謬現象,以至修正案的諸多爭議條文,確將對未來臺灣的選舉政治運作造成重大傷害。
社論說,首先值得檢討抵制的,無疑在于修法審議過程中的諸多爭議做法。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原始“審查會”與“院會”二讀通過的條款,竟在最后階段出現變盤,完全未經“委員”復議和公開討論表決的程序,而是由“朝野”黨團協商代表辟室密談進行赤裸裸政黨利益交換的結果。
本來“立法院”的政黨協商機制,只應計對“委員會”審查階段有異議而予保留的條文,但“選罷法”修正案不只已通過“委員會”來查,甚至也已完成“院會”二讀程序,依法三讀階段只能就法條文字做斟酌損益的修改。此舉確已違逆了“立院”自訂“立院修法程序”的程序正義,更是對“委員會”審查制度乃至于“院會”二讀審議機制的嚴重破壞。
同樣值得關切的是,“立院”這次修正“選罷法”,由于直接關系“立委”自身的參選權益,因而不顧民情期待封殺“排黑條款”。但是就在上周,“立法院”相關“委員會”于初審“農田水利會”修正案時,可是正氣凜然的新增“排黑條款”。如果屬于準公法人性質的“水利會”選舉都要明列“排黑條款”,對正規的公職人員選舉卻要硬生生地封殺“排黑條款”。這種雙重標準的“立法”模式,不只不足以服眾,更是對法治制度無情的踐踏。
再者,“立院”此次修法,是為了讓透過“修憲”更改的“立委”選制有一個合法的運作程序,但是依“憲”確立單一選區兩票制及席次減半的條款可是在2005年就已通過,按說“立院”早應據以完成“選罷法”的修正,豈有等到“中選會”即要發布“立委”選舉公告的最后關頭,才匆匆完成修法。于此可見“立院”“立法”怠惰于先,匆促“立法”于后,不只影響“立法”質量,更足以滋生遭“綁架裹脅”的后遺癥。
就實質修法內容予以檢視,新法規定小黨或新黨要登記參選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必須要有五名現任“立委”或提名區域“立委”十人以上,這項規定的現實意義就是小黨或新黨要參與不分區“立委”選舉的入場券為近三百萬元新臺幣。又如放寬競選經費的上限“立委”為一千萬元,而“立委”四年任期的薪資總和甚至還不到一千萬元,因而也被質疑為是縱容黑金買票。
惟就此而論,事實上“立委”選舉的實際花費鮮有不超過千萬元者,因此修正放寬上限并沒有太大實質意義,更不足以改變目前選舉經費申報名實不副的現狀,對改善選舉風氣、杜絕賄選歪風可說全無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