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電(記者 劉長忠)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天出臺《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鼓勵臺灣農民到祖國大陸創業。
記者今天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此項規定自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請,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
按規定,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農產品等自產產品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于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八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但從事種植業、飼養業或養殖業的不受此限制。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臺灣農民開展個體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的特點。
截至目前,國家共在十一個省區市設立了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其中設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龍江哈爾濱、牡丹江、佳木斯、大慶、農墾示范區,山東平度,陜西楊凌,廣東佛山、湛江,廣西玉林,上海郊區,江蘇昆山、揚州。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的有福建漳浦、山東棲霞、四川新津、重慶北碚。臺灣農民可以在以上試驗區或者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工商登記機關將在登記場所建立臺灣農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綠色通道”,積極為臺灣農民申辦者提供政策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準予登記,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