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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消息稱“乘公交車不讓座罰款50元”是誤傳。這個消息是誤傳。
這條飽受爭議的條款到底“誤”在何處?《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掃描文本為你解讀。
最新進展
爭議條款“一定會修改”
7月2日晚,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處長張偉杰在接受商報采訪時說,在當日下午的常委會小組審議中,此條款有多位與會代表提出異議,并被建議修改。
7月3日下午,商報的《乘公交不讓座會被趕下車?》見報以后,曾在2日參與現場審議的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柴清玉接受商報采訪時說,他看了商報的報道,內容沒有問題。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的工作人員介紹,人大常委會一審的分組討論只是進入了程序,會上不能直接作出修改定論。還需要一系列的意見匯總、論證,修改后的二次審議稿才會“出爐”。
昨日下午,商報記者再次致電柴清玉,他表示,引發爭議的讓座條款“一定會修改”。
官方解釋
爭議條款“誕生”事出有因
這條飽受爭議的條款怎么“誕生”的呢?鄭州市政府法制局相關負責人給出了兩個版本的解釋。
版本一:“忘了修改”說
鄭州市政府法制局一位負責人解釋為:“乘公交讓座”這一條是在今年3月根據市民的意見加上的,后來處罰條例忘了做相應修改,導致草案把不讓座也劃歸到罰款的范圍內。
版本二:“技術失誤”說
另一位負責人則解釋,因為技術問題,條例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沒有分開,使原本擬定為第三款的讓座規定,變成了第二款。因此,遇特殊群體不主動讓座就被歸入處罰的范圍。
條款解讀
法律專家解讀“條”“款”含義
中華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法說,法律、法規、規章一般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
一條規定的第一行起,就是第一款�?钕氯绻行蛱�,就是項。項下再有序號,就是目。再起一行,也就是到分段開始算,就到了下一款。張國法說,即便是中間有句號,也不能作為分割款與款的界限。而只有重起一段,才是唯一的劃分標準。(河南商報 記者 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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