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陽縣國土資源局原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熊某購買無證礦山開采,利用職權查處其他礦山后購買,之后,將“四礦一廠”轉讓給他人,偷稅225.3萬元。日前,汝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熊某犯濫用職權罪、偷稅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700萬元。
購買無證礦開采獲利
熊某自2004年始先后擔任汝陽縣地質礦產局礦產資源管理所所長、汝陽縣國土資源局礦山執法監察中隊長、礦山執法檢查大隊副大隊長等職務,2006年8月,熊某從汝陽縣國土資源局調出。2005年10月份,時任礦山監察中隊長的熊某與他人合伙購買了無證礦山“清涼寨上礦”,并利用職權阻止其他人購買。后熊某又利用職權逼迫合伙人退股,由其單獨非法開采。
利用職權查處其他礦
同年上半年,熊某一邊利用職權多次派人以“一證兩口”不合法為由,對李某等人經營的“寶豐西洼鉛鋅礦下礦”進行查處,一邊指使張某與李某等人吵架,并讓張某出面購買該礦。2005年7月,由熊某暗中出資160萬元給張某,以張某的名義將該礦購買后,在未辦理采礦權轉讓、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由熊某單獨非法開采。2006年6月份,熊某將無證違法礦山“清涼寨上礦”以400萬元的價格,“寶豐西洼鉛鋅礦下礦”未辦理采礦權轉讓、登記手續,以500萬元的價格非法轉賣給李某經營。經鑒定,熊某等人違法開采“清涼寨上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6.40萬元。
轉讓四礦一廠偷稅225.3萬
2006年6月份,熊某將上述“四礦一廠”以16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應納稅款225.3萬元。熊某的應納稅款一直未繳,偷稅225.3萬元,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0%。
2006年8月16日,某媒體以“非法采礦‘迷藏’捉到幾時休”為題,報導了汝陽縣王坪、靳村、付店等地170多家采礦企業大多未經過環評、證照不全,屬非法開采,國家礦山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其中涉及本案的非法采礦、非法買賣礦山資源等問題。
被判8年徒刑 并處罰金700萬
汝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身為礦山執法人員,利用職權占有、經營無證礦山,使國家的礦產資源被非法開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86.4萬元;熊某利用職權非法購買、經營、轉讓多處礦山,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不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登記手續,使自己購買、經營、轉賣的礦山處于非法開采狀態;為獲取私利手段惡劣;非法轉賣國家礦產資源,交易額達16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熊某在轉賣選廠及非法轉賣礦山過程中,采取偽造合伙協議的方法,隱匿、不報收入以逃避納稅,偷稅數額達225.3萬元,構成偷稅罪。
汝陽縣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以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700萬元,并追繳其給國家礦產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86.4萬元。 (記者 郭富昌 通訊員 奕風 寧念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