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頒布《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規定在第十九條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