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酒店套餐遇“照騙” 消費者應留存證據依法維權
網購酒店套餐遇照騙消費者應留存證據依法維權
從美妝服飾到旅游套餐,從生鮮食品到家居服務,直播帶貨從商品到服務一應俱全。然而,濾鏡下的“種草”也可能暗藏陷阱——商品詳情頁的模糊表述、隱蔽的格式條款、夸大其詞的“賣點”承諾,讓消費者頻頻陷入“貨不對板”的窘境。接下來,讓我們聚焦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放】
臨近春節假期,朱某計劃帶家人去三亞度假。在做攻略時,朱某偶然刷到某旅行社在某直播間推薦的“三亞某海灣某度假村珍品豪華房”套餐,直播間畫面中酒店環境優雅、設施完善,最令其心動不已的,還當數酒店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步行三分鐘即可直達海邊。于是,朱某當即點擊下單,支付5000元購買了這個套餐。
假期如約而至,朱某帶家人飛抵三亞。剛下飛機,朱某便聯系該旅行社客服,詢問是否直接到酒店辦理入住即可,客服告知朱某酒店火爆房間緊俏,必須要提供入住人信息進行預約入住才可保障有房,朱某隨即提交了其與家人的姓名等信息。
然而,一到酒店,朱某便大失所望——酒店周邊幾乎全是工地,配套設施寥寥無幾,所謂的“臨海”區域尚未開發,需穿過一片漆黑的小樹林才能到達海邊。最近的海灘竟需打車行駛4公里才能抵達,與直播時展示的“步行三分鐘直達海邊”相去甚遠。
朱某當即拒絕辦理入住,電話聯系某旅行社退款,卻被態度強硬地予以拒絕;朱某便在直播平臺訂單中取消或退款,發現訂單已被某旅行社核銷,根本無法操作;朱某向直播平臺客服進行投訴,卻被告知根據直播平臺與商家約定的“退款規則”,預訂成功后不予退款,默認訂單交易完成。某旅行社稱其僅作為中介完成了訂房服務,直播平臺收取了服務費,酒店也收取了房費,款項無法退回。無奈,朱某只得將與該直播平臺相關的公司以及該旅行社共同告到了法院,要求退還未入住房費5000元。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一:
朱某與旅行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合同履行情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通過直播平臺向某旅行社購買套餐,朱某與某旅行社之間成立旅游合同關系。案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某旅行社有義務向朱某如實告知某酒店相關信息、為朱某預約符合合同約定的某酒店房間、協助處理突發情況等,朱某有義務支付相應房費、按約入住、遵守某酒店規定等。
現朱某通過直播平臺支付某酒店訂單費用,并向某旅行社客服人員發送了入住人信息,但未實際入住某酒店房間。某旅行社沒有證據證明朱某授意其完成確認入住酒店的相關事項,故案涉旅游合同處于已生效但部分履行待續狀態。某旅行社稱其僅作為中介完成訂房服務,其與朱某之間的合同已履行完畢,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爭議焦點二:
旅行社是否應向朱某退還訂單費用
朱某訴請某旅行社退還訂單費用,實質上是要求解除案涉旅游合同,但某旅行社以退款規則進行抗辯。
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案中,訂單的“退款規則”為格式條款,具體內容為“已入住或超時后未入住情況不支持變更或取消訂單,預付款將全額扣除”,未明確表述“預約后不可取消訂單”,且該格式條款對朱某的權利作出一定排除、限制,加重了朱某的責任,旅行社也并未舉證證明其以合理方式提示朱某注意,以及對該條款內容進行了充分的解釋說明,故某旅行社以訂單“退款規則”作為不退款的抗辯理由不應予以支持。
爭議焦點三:
某旅行社是否就某酒店信息進行虛假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本案中,朱某主張商家宣傳與實際到店不符、酒店周邊設施實際上都是建筑工地,酒店離海邊的距離并非如某旅行社所述僅需步行3分鐘,提交了他在直播平臺上與某旅行社線上客服的聊天記錄截圖、電子地圖頁面截圖、其他平臺上找到的對案涉酒店的評論截圖、網上找到的案涉酒店的照片、直播間案涉產品的廣告頁面截圖、退款溝通不成功后看到其他住戶從酒店窗戶向外拍的截圖及視頻等證據加以證明,應視為其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根據朱某所提交證據可以看出,某酒店實地狀況及周邊環境等確實與案涉訂單產品詳情頁展示的文字描述內容存在一定出入。
綜上,在朱某并未實際辦理入住手續,且提交了相應證據證明影響其消費意愿的理由確有一定合理性的情況下,旅行社應當退還未實際消費的訂單費用5000元。鑒于直播平臺相關公司并非案涉交易的相對方,且在直播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中,已對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案涉交易服務提供者的信息進行了披露,故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法官提示】
消費者要警惕“消費陷阱”,注意留存關鍵證據。下單前“三查”:查資質、查評價、查合同,警惕“網紅濾鏡”背后的陷阱;維權時“三留”:留憑證、留記錄、留證據,對話截圖和支付憑證是關鍵;遇糾紛“三步走”:先協商、再投訴(平臺客服或12315)、最后依法訴訟。
商家應堅持誠信經營,宣傳需“有一說一”。避免夸大或選擇性披露信息,尤其對可能影響消費決策的環境因素(如周邊施工情況、交通條件)應如實告知。并且,格式條款須“明示”。涉及退款、免責等關鍵條款,需通過醒目方式提示,必要時主動解釋。遇消費者合理訴求時,優先協商解決,而非機械援引條款拒賠。
平臺則應通過技術手段,強化審核機制。對入駐商家的資質、宣傳內容加強核查,下架明顯違規商品;將格式條款提示嵌入交易關鍵節點(如支付前彈窗確認);此外,應建立高效的糾紛調解機制,避免消費者陷入“踢皮球”困局。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陳都 黃子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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