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知》規定,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過去從量計征,調整為按產品銷售額的5%計征,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原油、天然氣銷售額×稅率
原油、天然氣的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問:《通知》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減免項目作了哪些調整或補充?
答:考慮到公平稅負、便于征管的原則要求,《通知》取消了過去對原油開采過程中加熱、修井用油免征資源稅的規定,而改為: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為了充分保護資源及環境,切實提高資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實中央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通知》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減征資源稅的范圍。
問:油氣資源稅的減免稅項目和減征幅度是如何確定的?
答:《通知》一共規定了三類減免稅項目。
一是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是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復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條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問:如何落實上述項目的油氣資源稅的減征政策?
答:《通知》規定,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征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占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及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征收率=5%-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暫按下表執行。
對油氣企業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暫按綜合減征率的辦法,是一個各方面都認同的可行辦法,因為許多油氣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區作業,加之三次采油等減稅項目與常規采油的劃分專業、技術性強,基層稅務機關對各種油氣減免稅項目的情況及數量變動掌握和核實難度較大,實行綜合減征率可以減少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氣資源稅相關項目減稅政策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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