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于2009年12月表決通過,并將于4月1日正式生效。2005年制定的法案,時隔四年重新修訂,這表明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可再生能源愈加凸顯其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須以新法修訂加以保障。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威脅的日益擴大,始現于20世紀末、成形于21世紀初的“低碳發展”概念已越來越為世界各國所認同,其推行已是大勢所趨。除了繼續提高現有能源的利用效率外,另一選擇便是開發利用以可再生能源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制定了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專門規劃或法規,如歐盟制定的低碳發展一攬子計劃中規定,2020年要將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利用中的比例提高到20%,美國則在《清潔能源安全法》中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
中國在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出口國的同時,也是目前最主要的碳排放國。預計在未來十年里,中國將繼續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這使得中國面臨越來越大的氣候環境壓力。有跡象表明,低碳發展將成為中國接下來制定國家“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為實現減排目標和滿足經濟轉型的需要,更為積極地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當務之急。因此,此次修訂《可再生能源法》與低碳發展背景相符,其修訂內容也與低碳發展息息相關。
修訂案旨在振興可再生能源發展,為中國政府的減排承諾以及有關政策提供注解,同時兼顧統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可供開發利用的主要非石化能源品種中,除了核電外,其他基本都屬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疇,其發展的重要性自然不可低估。因此,在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條規劃方面的要求,即“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于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實現的相關規劃”,結合此前已經公布的國家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政府振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將進一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此外,修訂案還提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科學性。
修正案還致力于解決阻礙低碳發展的各種不利因素,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清除制度和技術等方面的障礙,打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除了成本因素外,可再生能源還面臨體制性因素的挑戰。受限于傳統利益格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相關部門造成了一定沖擊和影響,短期內的抵制不可避免。由體制上的阻礙可以擴大到技術上的障礙,包括低成本風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在競爭格局中處于劣勢地位,不利于低碳發展的大局。因此,修正案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相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上網電量”,電網企業還應積極采取措施,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不公平競爭的局面出現,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營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
修正案致力于推動低碳發展,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扶持政策,在經濟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眾所周知,在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過高的成本是其市場準入的障礙之一。在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品種中,只有風能的成本接近市場平均水平,具備一定的經濟可行性,其他品種都因成本過高而與市場應用和推廣相去甚遠。為此,修訂案提出了政府強制性補貼的解決方案,國家將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同時補償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高于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差額,并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全方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有利于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規模,滿足降碳需要,更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積極性,推動其良性發展,加速真正市場化速度,成就低碳發展之路。(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志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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