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平認為,縱使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不一致,也不容地方政府部門自行選擇適用。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如果福州市物價局認為,這個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的部門規章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應當提請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無權擅自決定。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今天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福州市物價局在聽證會代表的選擇方式上,沒有選擇適用福建省《實施辦法》中關于選擇消費者代表的“強制性規定”,而是依據國家發改委頒布的《聽證辦法》來自由地選擇消費者代表,從法理上看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莫紀宏認為,首先,福建省的《實施辦法》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只要不跟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應當優先加以適用。由于水價聽證一般不涉及“行業”管理,所以,國務院部委的行政規章,盡管其法律效力與地方性法規相同,但就水價聽證問題,適用作為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辦法》無疑在法理上更站得住腳。
其次,在部委規章就某一事項規定了可選擇執行的方案,而地方性法規做了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中,如果由此限制的是地方政府的“權力”,此種強制性規定是進一步強調了地方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從法治原則的角度來看,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性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這種適用方式雖然對地方政府不利,但是,卻可以最大程度地推進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提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此間法律界專家指出,福州市物價局認為部門規章比地方性法規新,應適用新的規定,這是一個法律常識性錯誤。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和一般的法律理論,只有同一立法主體制定的法律之間,才有所謂的“新法優于舊法”的問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不是同一立法主體制定的法律,不存在適用“新法優于舊法”這個原則的問題。
這位專家強調,遵守和執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義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的常識。地方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不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嚴重的違法甚至違憲行為。這個事件說明,盡管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已30年,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眼中仍然只有上級主管部門,目無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缺乏人大制度的意識,缺乏起碼的法治觀念。由此可見,國務院做出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時的。(記者陳強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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