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軍新
如果把“系統”理解為“一個由多重相互作用的要素構成的結構”,那大千世界就是一個大系統。自然界、人類社會,也就可以被視為整個世界的兩個相互聯系和影響的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在經濟社會現實中,制度(包括政策在內)服務于其目標,并不是靠其單獨地得到遵守,而是靠其形成相互支持的規則群及其序列,即所謂“規則系統”。
顯而易見,環保政策技術性高,標準復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以及要求環保政策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這就要求國家環保部門與產業管理、信貸管理、稅收管理、技術監督以及海關等部門的相關政策配合,并持續合作,方能有效實施環保政策。國家環保部門與央行、銀行監管等部門展開了一些合作,并取得了一定進展,然而,由于局限于其他配合部門政策的短期性和部門利益性,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如環保部門向央行征信部門提供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而央行通過征信系統向信貸銀行開放和提示,但信貸銀行究竟如何使用這些環境違法信息,起到何種警惕作用,是否存在信貸銀行對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視而不見”繼續放貸的情況,央行征信部門、銀行監管部門一直未展開專項或相關的檢查和具有警示意義的調查,也未對信貸部門要求報送相關信息使用情況的資料。也就是說,這些環保政策配合部門出臺的信貸政策更多的是指導意見,缺乏剛性執行檢查制度。從市場的宏觀管理者方面看,低碳經濟發展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宏觀政策“規則系統”紊亂,遭遇了政策沖突的困境。
自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由于央行與銀監部門在制度上尚未形成一個信息共享的分工明確的關系,加之普遍存在部門利益傾向,在信貸政策上,便形成央行的窗口指導、銀監部門監管執行各自為政局面。央行與環保部門、銀監部門形成一些合作性環保政策和綠色信貸政策的指導意見,但央行由于缺乏對金融機構的信貸監管職能和手段,遂使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綠色信貸”政策僅僅具有指導作用,難以在實際中真正有所體現。
我國實施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一直注重宏觀經濟管理,實施各種財政、貨幣政策以及環境、土地政策等諸多政策組合的宏觀調控,以應對國民經濟過熱,保持健康持續的發展勢頭。然而,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往往是應對經濟周期波動進行“熨平式”管理,相機抉擇,或緊縮或擴張,呈現周期性和統一性。但是,宏觀調控政策對環保政策的長期性和可持續性卻構成了不應有的矛盾。在經濟低迷時,宏觀經濟政策往往采取寬松的政策,放松環保信貸政策,降低環保標準;反之,在經濟過熱時,則采取緊縮政策,無論環保、綠色行業和企業與否,“一刀切”和“急剎車”。如近些年,所展開的宏觀調控往往是一味打壓開發商,采取“一刀切”政策,不對調控對象細化,對實施低碳經濟的相關產品、項目和企業也“一視同仁”,使綠色環保政策未能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如此,就直接破壞了環保政策的長期性和可持續性。
有鑒于此,為進一步提高低碳經濟政策與其他宏觀政策在“規則系統”運行中的協作效率,筆者在此提出幾點政策建議:
首先,建立環保政策與經濟政策間“規則系統”的統籌、規劃和管理機制。堅守環保政策的專業性、連續性和長期性,將環保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置于宏觀政策“規則系統”中最高層級的、具有憲法屬性的元規則地位。這樣,可以保持整個宏觀政策“規則系統”的內在統一性,并控制規則調整的秩序。這里,最為關鍵的是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層面,建立環保與其他職能部門持續的合作機制。在進一步發揮“人大”執法監督職能,對環保部門與央行、銀監等金融監管部門間合作情況展開監督的同時,要加強征信立法,建立央行征信監管與自營兩分離體制,強化征信監管職能,加強對金融機構使用環保違規違法信息情況檢查,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從而推動全社會生態經濟和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建立央行與銀監部門、金融機構間的信貸政策規則。在規則系統中,央行制定和出臺的信貸政策具有總管性特征,類似法律體系的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銀監部門制訂信貸政策主要是技術性操作規則。當然,至為關鍵的是,在他們之間建立一個溝通協商機制,賦予央行一定的信貸政策執行檢查權和征信信息使用情況檢查權,以保證信貸政策規則有效運行。
再次,進一步改進宏觀調控機制,實施差別化的宏觀調控政策。對真正關注和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企業、金融機構,給予積極的關注,加以嚴格考核,對于符合環保和社會責任的項目實施差別化政策的優待,以激勵企業、金融機構專心致力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和經營。
(作者系公共管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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