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印發由省環保廳和省發改委聯合制定的《山西省環境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辦法(試行)》。主要包括七項內容:一是明確補償對象為市、縣政府和企業。二是明確補償核算方法;補償資金按超額減排的數量進行核算,一般以年度為周期進行核定。三是補償資金由省政府從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中設立專項資金安排;市、縣政府也可從煤炭基金中列出專項資金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政府或企業予以補償。四是明確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申請補償資金的市、縣政府和企業均提出明確條件和要求,省環保廳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對及現場驗收,出具驗收結果報告,并通過網站、媒體向社會公告。五是明確補償額度;企業、縣級政府、市級政府每超量減排噸二氧化硫分別補償1000元、1500元、2000元,噸化學需氧量分別補償2000元、3000元、4000元。六是明確補償金用途;補償資金應主要用于市、縣政府和企業環境綜合整治、清潔生產、環保治理等污染減排和環境改善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七是明確懲罰措施;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全額收回補償資金,并在媒體上予以通報,3年內不得再申請環保資金;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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