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環保事故卻不及時披露信息的紫金礦業可能面臨監管部門的處罰。7月14日晚該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于7月14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關于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核查的通知》,監管部門將對公司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突發滲漏環保事故信息披露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紫金礦業發生環保污染事故是7月3日,而一直拖延9天之后才發布公告,這嚴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至于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原因,紫金礦業有關人士對記者的解釋是,考慮到“維穩為重”,擔心引起當地民眾的恐慌。
把“維穩”作為信息披露違規的理由,顯然很難贏得投資者和公眾的信服。污染事故發生后,隱瞞的時間越長,給受污染地區的群眾造成的損失可能就越大;而對投資者來說,信息披露的時間越滯后,積累的投資風險就越大。紫金礦業作為上市公司,不會連這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筆者以為,紫金礦業信息披露違規的真正原因,一是沒有對污染事件引起足夠的重視;二是存有僥幸心理,指望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公司對執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疏忽,對投資者負責的意識不強。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已出臺了《證券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法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依據法律法規對一些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做出了處罰。所以,我們相信,對于紫金礦業信息披露既不及時也不充分的做法,監管部門一定會依法嚴肅懲處。
話說回來,針對紫金礦業發生的信息披露違規問題,即便是監管部門嚴格處罰,但由于法律條文上的懲罰太輕,很可能對上市公司不能形成震懾。信息披露違規,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幾十萬元的罰款,對于2009年經營金額達到204億多元的上市公司來說可謂九牛一毛。上市公司為什么對信息披露違規不在乎,很可能與處罰太輕有關。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很多環保污染事件的罰單成了白條,執法讓步于政府部門的協調,環保執法力度太軟,對上市公司同樣構不成震懾。既然環保污染事件對上市公司的經營影響不大,紫金礦業高管才有低估污染事件的心態,也才有推遲發布信息的底氣。
要想規范上市公司的非財務公開信息披露,離不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制建設,應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信息披露規范更離不開上市公司的支持,所以,提高上市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意識同樣重要。當然,推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也離不開投資者的參與。如果把這三股力量擰成一股繩,類似紫金礦業信息披露違規的問題或許能夠迎刃而解。(李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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