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是市場經濟國家公共財政的一項重要職能,直接關系到低收入群體的安居樂業和社會穩定。首先,要摸清家底并制定保障規劃。各地區必須根據當地財力狀況與可能,科學、合理地制定分年度解決規劃,明確逐年保障對象、保障范圍、保障標準以及最終需要達到的目標。
其次,要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要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試點,將經濟適用住房與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結合起來統籌考慮,建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停止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要完善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鼓勵實行租金補貼,限制采取實物配租,實物配租只能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
再次,要健全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及進退機制。加強對低收入群眾住房保障對象的監測管理,建立動態管理制度,使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及時退出住房保障范圍。此外,要保障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資金來源。目前,除了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籌集部分資金、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外,地方政府也應當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同時,要積極研究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等資金中劃出一部分用于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可行性,進一步拓寬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利潤監審制度
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不實、利潤過高,是造成住房價格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因素。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高額利潤,通常采取提高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少計收入、多計成本等手段獲得。據財政部2005年組織各地專員辦對39戶房地產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專項檢查,39戶房地產企業平均利潤率高達26.8%,個別項目高達57%,房地產企業普遍存在隱瞞利潤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利潤監審制度,研究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平均利潤率,對于成本核算不實的,要通過強化會計核算和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其過高的利潤水平。
恢復并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1999年,為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對于刺激住房消費、擴大內需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變化,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已明顯不適應當前宏觀調控的要求,有必要進行適時調整,恢復對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政策,以打擊房地產投資,遏制房地產投機行為。同時,還應當加強其他涉及房地產稅收的征收管理,堅決堵塞房地產領域的偷漏稅現象。
當前房地產市場四大“軟肋”
2005年宏觀調控政策雖然已經初見成效,但是,由于經濟運行的慣性作用,加之一些調控措施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當前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部分地區房地產供求結構性矛盾和房價上漲過快等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
一是中西部地區商品住宅開發投資增長偏快。二是部分地區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漲幅仍然偏高。 三是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問題依然突出。主要表現為大戶型供應比例偏高,中小戶型供應不足。四是滯留在開發商手中的存量土地和閑置土地規模過大。(宗鶴)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