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設并完善通信網絡,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并定期更新。各級信息產業部門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中國地震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資源數據庫儲存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監視防御城市所擁有的云梯車、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并定期更新。
6.2.2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
先期處置隊伍 |
第一支援梯隊 |
第二支援梯隊 |
人員搶救隊伍 |
社區志愿者隊伍 |
地方救援隊
國家地震救援隊
當地駐軍部隊 |
鄰省地震救援隊 |
工程搶險隊伍 |
當地搶險隊伍 |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
鄰省搶險隊伍 |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
消防部隊 |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
鄰省特種救援隊伍 |
醫療救護隊伍 |
當地的急救醫療隊伍 |
當地醫院的后備醫療隊 |
附近軍隊醫療隊 |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
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
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
鄰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
省地震局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
中國地震局和建設部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
鄰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
6.2.3 交通運輸保障
鐵道、交通、民航部門組織對被毀壞的鐵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2.4 電力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
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6.2.5 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6.2.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發展改革部門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隊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2.8 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糧食部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商務部門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6.2.9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負責中央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6.2.10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6.2.11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區的城市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 所;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6.2.12 呼吁與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民政部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中國地震局、外交部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干技術力量,包括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后備隊伍的專家群體,服務于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中國地震局各研究機構開展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災規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等的有關研究機構負責建筑物抗震技術研究。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由中國地震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7 對香港、澳門和臺灣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7.1 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當香港、澳門發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發生對于香港或澳門有較大影響的地震時,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并組織地震趨勢判斷。港澳辦了解災情并詢問特別行政區的請求;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和省份進行緊急支援。
7.2 祖國大陸對臺灣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當臺灣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祖國大陸對臺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視地震災區需求提供地震監測信息和趨勢判斷意見,派遣救援隊和醫療隊,援助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臺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 利。
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包括有感地震應急、平息地震謠言、特殊時期戒備、應對毗鄰震災。
9 火山災害預防和應急反應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F象,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進行火山噴發實時監測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開展火山災害損失評估。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人口遷移,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地震局承擔。
10.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地震救援行動中需要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進行溝通和協作。
10.4 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10.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一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