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5日電 針對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從八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議。
--加快制定家庭財產申報法。早在1989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就有代表提出了盡快制定陽光法案(即《財產申報法》)的立法建議。以后歷次人大會議均有代表就陽光法案發表意見。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1994年初將《財產申報法》列入了立法規劃。
--合理確定申報主體。位高權重,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許多情況下,也存在著“位不高權也重”的現象。如法官、檢察官、公安、稅務、工商、海關等特殊職業或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甚至村級主要負責人,雖然他們的級別夠不上“處級”、但他們有權,有時甚至還握有很大的權力;其他黨政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權力。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申報法》的主體,應該包括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即與我國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范圍相一致。
--適當擴充申報范圍。申報的財產范圍應包括:不動產(如房產);交通工具(如汽車、船舶等);存款、有價證券;價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畫、家具、電器等);500元以上的債權、債務、投資或者偶然所得;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助及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企業單位負責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財產因開支而減少的部分;其他收入。上列各項財產,既包括財產申報人個人的財產,也包括財產申報人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增加申報種類。除日常申報外,增加初任申報和離職申報。
--明確法定的受理機構。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受理財產申報,事實證明不足取。由法律授權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受理財產申報也不妥。為了與國際接軌,加大財產申報的力度,應當在行政監察機關中設立財產申報的專門受理機構。為防止受理機構對同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網開一面”,同級黨政一把手、檢察長、法院院長、行政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由上一級受理機構受理財產申報。
--規范申報檔案的管理。申報人在本地區范圍內調動的,不發生財產申報檔案的轉送問題。申報人超出本地區范圍調動的,在離職申報結束后,財產申報受理機構應及時將申報人的申報檔案轉送至申報人新單位所在地的相應行政監察機關,以保證申報資料的連貫性。在申報人因被開除、辭退、犯罪等原因停止申報已滿1年時間后,受理機構應將其申報資料退還給有關機構。
--規范申報資料實行公開的程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一把手以上官員的財產應當實行全面公開,增強他們家庭財產的透明度,接受全社會的公開監督。而對其他申報者應當實行有限制公開,即受理機構只有在主管領導批準,或者申報者自愿公開的情況下,才能向公眾或者社會公開。
--加重對違反申報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對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的申報人,除繼續實行黨紀、政紀處分外,還應引入刑罰機制,用強制方法懲治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以確保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
瞭望文章也認為,受理財產申報的機關也要切實加大執行的力度,建立健全對申報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申報法》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