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電(記者吳慶才)律師可介入警方辦案過程,治安行政案件兩個月內辦結,警察執(zhí)法過錯要當面道歉……今天,在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月十五日推出的二十條便民利民措施基礎上,又公布了三十項重大措施。
新出臺的三十條措施首次明確規(guī)定,從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當事人可聘請律師介入警方辦案過程,協(xié)助當事人了解案件性質,參加調查、聽證,提出律師意見,防止因當事人不熟悉相關法律而影響其行使合法權利。據警方發(fā)言人介紹,此前,警方在辦案過程中一律不接待律師,只有在案件處理完畢進入訴訟時,當事人才可聘請律師。
警方還首次明確規(guī)定,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勞動教養(yǎng)案件舉行聆詢的,除因個人隱私等原因,不宜公開聆詢的案件外,擬被勞動教養(yǎng)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參加,而此前此類案件均不公開,內部操作性很強。另外,警方還規(guī)定,各個看守所均應設立律師接待處,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警方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疑犯的要求。
此外,“三十條”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其所辦理的刑事、行政案件,若被認定執(zhí)法過錯,辦案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應向案件當事人當面道歉,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追究相應責任。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措施涉及辦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行政復議,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監(jiān)所管理及其他執(zhí)法、管理事項等七大部分,基本涵蓋了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工作的主要方面。
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稱,這些措施突出了親民、恤民、護民、執(zhí)法為民的宗旨,是將依法辦案,依法行政納入社會各界監(jiān)督之下,有利于首都公安機關建立起科學化的執(zhí)法為民長效機制。
北京市公安局規(guī)范、文明執(zhí)法30項措施
一、辦理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受理。對公民、單位的報案、控告、舉報,依法有偵查辦案權的刑警隊、派出所等公安機關基層辦案單位必須受理,不得以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為由拒絕、推諉;對管轄權不明或有爭議,及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案件,接報單位應先行受理,制作筆錄,保護現(xiàn)場,并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在明確管轄權后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并在48小時內將《移送案件通知書》送達報案人;對不屬于本單位管轄,而管轄權明確的案件,接報單位應先內部聯(lián)系有管轄權的單位并確認具體接待人后,再告知報案人前往辦理。防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諉。
(二)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機關基層辦案單位受理案件后應立即組織開展調查,在20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在做出決定后72小時內通知報案人;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確有特殊原因,在20日內無法決定的,辦案單位應在20日屆滿前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并繼續(xù)組織調查;上級公安機關應逐案登記,指定專人督辦,加強考核監(jiān)督。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為。
(三)繼續(xù)盤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帶至公安機關繼續(xù)盤問檢查的,應立即制作北京市公安局統(tǒng)一印制的《盤問檢查通知書》,送達被盤問檢查人員,并立即通知其親屬或單位;因有礙偵查或身份來歷不明等暫時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盤問檢查通知書》上注明,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單位。
(四)告知權利義務。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同時,向其送達《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其享有的各項合法權利;對不識字或不通曉漢語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為其宣讀或翻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五)鑒定結論的告知。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知情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收到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后48小時內,將《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效行使訴訟權利。
(六)撤銷案件。對于經偵查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撤銷案件的,應當在做出撤銷案件決定后48小時內,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防止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七)解除扣押、凍結。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凍結的存款、匯款,應立即逐件組織調查甄別;經甄別,確定不屬于涉案物品、款項的,應當立即發(fā)還;對未及時發(fā)還的,被扣押人及其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投訴,上級公安機關應立即甄別,依法辦理。防止在偵查工作中的不當扣押、凍結行為。
(八)輕微刑事案件處理。為尊重當事人意愿,利于緩解矛盾,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向公安機關遞交不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申請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可以據此決定不立案或撤銷案件。
(九)自訴案件。對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先行受理并進行甄別;對經甄別確定被害人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防止因管轄發(fā)生推諉。
二、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
(十)刑事案件律師會見。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在律師要求之日起48小時內安排會見,并為律師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逾期不安排的,律師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投訴,上級公安機關經調查屬實的,應當立即責令糾正。防止影響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
(十一)律師參與治安、行政案件。為便于當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權利,自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了解案件性質,參加調解、聽證,提出律師意見。防止因當事人不熟悉相關法律而影響其行使合法權利。
(十二)律師參加勞動教養(yǎng)聆詢。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勞動教養(yǎng)案件舉行聆詢的,除因個人隱私等原因,不宜公開聆詢的案件外,擬被勞動教養(yǎng)人和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確保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的公開、公正。
(十三)律師接待。各分、縣局均應在看守所應設立律師接待處,統(tǒng)一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時間;對于律師因無法聯(lián)系刑事案件辦案人員,不能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的,由律師接待處先行受理申請并代為轉達。便利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
三、辦理治安、行政案件
(十四)治安案件立案。公安機關基層辦案單位受理治安案件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即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在7日內查清情況,決定不予立案的,立即通知報案人,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為。
(十五)警械具使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案件,除違法人員拒絕、阻礙執(zhí)行公務,可能脫逃、行兇或有其他危險行為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違法人員的人格,防止造成人身傷害。
(十六)治安、行政案件辦案期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案件,應當在案件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辦結;確有特殊原因,在2個月內不能辦結的,辦案單位應在2個月屆滿前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并繼續(xù)組織調查;上級公安機關應逐案登記,指定專人督辦,加強考核監(jiān)督。防止案件久拖不結。
(十七)治安案件公開調解。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調解處理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因涉及個人隱私等原因不宜公開的案件外,一律公開調解,允許公民旁聽。確保辦理治安案件的公開、公正。
(十八)責任公開認定。為了在行政執(zhí)法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重新認定,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當事人要求公開進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一律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
四、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九)網上復議。公民、法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登陸北京市公安電子政務社會服務系統(tǒng)主頁,申請行政復議,并按操作提示填寫、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表》。防止公民、單位因不便前往公安機關,逾期喪失復議申請權。
(二十)公開審理復議案件。復議申請人可以要求對復議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的單位設立復議案件公開審理室,對經審核同意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發(fā)出公告,允許群眾旁聽。確保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
(二十一)查閱復議案件材料。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的單位設立閱卷室,便于復議申請人及其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查閱復議案件的案卷材料。便于群眾行使知情權。
五、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
(二十二)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權利。對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確須依法予以勞動教養(yǎng)的,勞動教養(yǎng)審批委員會審批案件時,應當通知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教師,允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教師到場旁聽,并可提交書面意見,在會宣讀。
六、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利
(二十三)查詢羈押情況。北京市所轄的所有看守所均應設立問詢處,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在所羈押情況,統(tǒng)一接待其親屬、單位領導及律師的查詢,在接待工作中應當認真解答問題,使用禮貌用語。增加執(zhí)法透明度。
(二十四)防止超期羈押。北京市所轄的所有看守所,均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屆滿前7日,認真填寫《羈押期限屆滿通知書》,通知主辦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機關。防止超期羈押或錯誤羈押。
(二十五)保障申訴、控告權。在看守所內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申訴材料或揭發(fā)、控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的,看守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部門;情況緊急的,當日轉交有關部門,并及時登記。保障在押人員行使申訴、控告權。
(二十六)告知合法權利?词厮鶓敯凑詹煌V訟階段告知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使在押人員了解其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途徑。保障在押人員的知情權,防止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利。
七、其他執(zhí)法、管理事項
(二十七)規(guī)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市公安局及各分、縣局設立規(guī)范性文件文本自由索取處,提供本單位制訂、發(fā)布,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書面文本,供群眾自由索;并將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的文本在北京市公安電子政務社會服務系統(tǒng)主頁公布。確保公民的知情權。
(二十八)網上年檢。為便利企業(yè)辦理年檢手續(xù),公安機關推出網上年檢制度,企業(yè)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登陸北京市公安電子政務社會服務系統(tǒng)主頁,辦理各類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年檢的所有手續(xù)。簡化辦理手續(xù),防止延誤時間。
(二十九)企業(yè)年檢的公示催告。為了主動服務,催告企業(yè)及時辦理年檢,公安機關的有關單位辦理企業(yè)年檢前,提前一個月在互聯(lián)網及有關媒體上公示催告。防止因疏忽貽誤年檢,喪失從事相關工作的資格,影響企業(yè)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三十)對執(zhí)法過錯的道歉。公安機關各辦案單位對于本單位辦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工作中被認定為執(zhí)法過錯的,辦案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向案件當事人當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