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6日電 今天的中國青年報報道說,三名法學博士于5月14日,將一份題目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報道指出,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議不同,這份公民建議書非同尋常之處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規(guī)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有關法規(guī)進行違憲審查的舉動。
這份建議寫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第2款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第90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guī)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認為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頒布的,至今仍在適用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
建議人在落款處鄭重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俞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騰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三人還有一個共同身份:法學博士。
報道說,這份薄薄的公民建議書,以民間形式啟動了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罕有先例!斑@正是我們三個提交這份建議書的目的所在:促動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建立!惫窠ㄗh書的執(zhí)筆人許志永鄭重其事地說。
今年同為30歲的俞江、騰彪、許志永,去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我國憲政體制、法理學是三個人共同關注的研究方向。許志永偏向于農村問題研究,他說:“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關乎社會公正!
許志永一有時間就去京郊進行實地調查,和進城打工農民聊天,了解到許多進城務工農民的遭遇與困境,很多農民工有過被收容遣送的經歷。
而直接引發(fā)他們遞交這份公民建議書的動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孫志剛命喪廣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發(fā)生。
“難受,說不出的難受!泵鎸σ粋和他們年齡相仿的鮮活生命無辜逝去,三位法學博士道出了同樣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們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為俞江現(xiàn)在武漢,三個人通過電子郵件往來形式對此事引發(fā)的法律問題進行討論,經不斷碰撞修改,幾易其稿,用半個月時間,形成了這份建議書。
在公民建議書中,他們寫道:《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際上賦予了行政部門具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而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读⒎ǚā芬(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我們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現(xiàn)行憲法以及有關法律相抵觸,屬于《立法法》中規(guī)定的‘超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規(guī),應該予以改變或撤銷。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這不僅是針對孫志剛的個案,我們關注的是制度本身。應建立并啟動一整套完備的違憲審查機制,才能不斷地除弊革新!
對這份公民建議書達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對記者的提問,三位法學博士并未諱言他們的隱憂和尷尬。
“《立法法》中規(guī)定了公民有提出審查建議權,但并未規(guī)定對公民建議的反饋程序和渠道!庇峤膿氖,“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對于一般公民來信,往往都轉入部門工作建議了!
但顯然,公民的道義與責任感,給予他們更多的是熱情和冀望。
“我們雖然是法學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寫這份建議書,因為憲法意識,每個公民都應該有!彬v彪和俞江真誠地說,我們期盼聽到來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聲音。
“不管怎么樣,這也算是以我們三位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為加快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撬動一個缺口!薄巴苿由鐣头傻淖兏镄枰鐣暮狭Γ覀冊敢庾鲞@樣的‘法律志愿者’!痹S志永說。
中國青年報在配發(fā)的“編后”中介紹說,當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涉嫌違反憲法的時候,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違憲訴訟,典型代表如美國;另一種是國家成立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形成憲法訴訟制度,專司對違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審查,代表者如德國和俄羅斯。但這兩種做法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自下而上地由普通公民提起一個訴訟,啟動違憲審查程序。
中國的違憲審查程序,《憲法》規(guī)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執(zhí)行,而2000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則首次賦予了普通公民對違憲審查“提出建議”的權利。
文章指出,推進依法治國,絕不僅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學家的事。法治的進步,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的點滴努力。(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