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開透明遏制腐敗
對于“環評腐敗”,環保部已經作出了應對:
針對環評機構與環評報告審批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問題,環保部已經決定,將從改革體制入手,讓環評機構與環保部門“完全脫鉤、徹底脫利”,確保環評審批不受利益干擾。
針對環評審批中的問題,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必須真正實行集體決定、民主決策。從環境保護部部機關做起,堅持集體審查,民主決策,防止權力過于集中。凡環境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環評,都必須提交部務會或者部常務會審批。堅持實行環評的受理、審查、審批“三分離”,審批的條件、過程、結果“三公開”。吸收駐部紀檢監察局參加審批,將監察機制引入環評全過程。
此外,環保部還將壓縮隨意性所帶來的腐敗空間。這包括加快環評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對環評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更深入的科學研究。清理規范各級專家庫,明確專家的準入門檻和責任制度,建立規范統一的專家庫,加強項目審批的科學性。針對不同行業和區域的特點,不斷完善各類建設項目環評技術導則,提高環評科學性和環評文件的質量,一切按規矩辦事,減少環評環節的隨意性和腐敗空間。
除此之外,有關專家指出,必須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以及保障公眾參與的權力。公開透明的信息和廣泛的公眾參與,不僅是完善環評制度的重要一環,也是遏制“環評腐敗”的有效手段之一。
據了解,在香港,環評報告全文被要求上傳到香港環境保護署的官方網站。同時,還會在數個固定地點放置印刷版的環評報告,以便公眾查閱。在韓國,同樣規定環評報告全文必須公開。同時只要有30人以上要求召開聽證會,主管部門就必須啟動這一程序。
但在我國內地,無論是環評法,還是2006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乃至去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都還未能賦予公眾充分知情權以及參與權。
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過于籠統、原則,不僅對公眾實現這一權利的具體程序、征求意見的方式以及救濟措施等方面規定不明,可操作性不強,透明度不高,更關鍵的是沒有明確公開信息的內容和范圍,對公眾所應有的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信息的知情權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從而使得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機制在根基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位環保人士說:“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環評報告全本的,只根據少則幾頁、長則二三十頁的環評報告簡本,很難作出什么判斷。即便你有了不同意見,在什么條件下才能舉行聽證會,相關法律法規也是語焉不詳。”
有關專家指出,當前環保部門最需要開展的業務,就是把環境信息向公眾公開,讓大家一起來討論環境改良的辦法,一起來監督無良者的行為。只有透明信息下的公眾參與,才能遏制公權尋租的腐敗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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