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環保部門應把環境信息向公眾公開,讓大家一起來討論環境改良的辦法,一起來監督無良者的行為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陳澤偉
不久前,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中心負責人因腐敗問題被調查。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近年來,“環評腐敗”案件多發,上升明顯。有關部門人士及專家向本刊介紹,隨著近年來環保部門地位提升,權力凸顯,環保系統已成為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的新領域,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已成為違紀違法案件易發多發的“高危地帶”。
針對此,環保部已經實施了一系列應對措施。但有關專家指出,徹底打破環評領域的利益鏈條,從根本上遏制“環評腐敗”,還必須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以及保障公眾參與的權力。
“環評腐敗”逐年上升
近幾年,環保系統腐敗案件多發,上升態勢非常明顯。據統計,2002年至2008年6月,22個省區市環保部門有487人被立案查處,且案件數和涉案人數逐年上升。例如,2007年,環保系統違紀違法案件比2006年增長88%,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數比2006年增長216%。
這一態勢在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尤為明顯。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新、擴、改、遷的建設項目均需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制度。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表)均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環評單位出具,而且必須經過環保部門審批。
“可以說,環評審批,是目前環保部門手中握有的最大權力。如果環評通不過,這個項目就別想開工。”環保部一位工作人員說。
因此,環境影響評價行政管理人員成為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的“攻堅對象”,腐敗案件不斷發生。據統計,2002年至2008年,全國涉及環評管理的違紀違法案件共70件,涉案人數72人,且都是部門以上領導,其中領導班子成員超過一半,達到43人。
同時,環保系統幾名高級官員連續因“環評腐敗”落馬。不久前,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中心負責人因腐敗問題被調查。
去年11月,經過近一年調查,原國家環保總局行政體制與人事司司長李建新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據了解,李在環評審批等事項中牟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是其問題之一。環保部有關人士告訴本刊記者,作為人事司司長,李建新的職責范圍并不包括環評審批,但李建新手執人事大權,在環保系統及附屬的環評機構掌握大量的人脈資源。
去年10月15日,直屬環保部的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秘書長王磐璞,因涉嫌受賄被中央紀委調查。據悉,其問題也包括插手環評審批收取企業贊助。
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組長傅雯娟在去年年底召開的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會議上分析,近幾年環評領域腐敗案件多發,一是地位變化造成了權力觀偏差。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環境影響評價成為環保部門綜合利用法律、技術、行政和經濟手段解決環保問題的重要手段,“環評”成為攸關企業生存發展的“準入門檻”。在這種巨大轉變過程中,一些黨員干部的世界觀、價值觀發生扭曲,黨性觀念開始退化,把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當成了撈取個人好處、牟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二是制度執行不到位,自由裁量權較大,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近些年來,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廉政建設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國家和一些地方也形成了許多成熟有效的經驗。比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規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但是各地的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同時,由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缺乏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標準,具體的辦理人員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辦理人提供了條件,形成了廉政隱患。
三是環保部門直屬單位參與環評中介服務,難以做到政事、政社、政府與中介機構分開。
“環評腐敗”形式多樣
環保部有關人士分析,目前常見的“環評腐敗”形式包括幾類:
其一,利用行政職權收受回扣。
目前,不少環評機構往往與審批的環保部門有著或明或暗的聯系,有的環評機構甚至就是環保部門下屬科研院所的一個部門。據了解,目前全國各類環評機構中,環保系統從事環評的科研機構占甲級環評機構的24.7%,占乙級機構的48%。
國家環保部有負責人指出,盡管從法理上說,各環評機構是“獨立法人”,與環保部門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但由于天然血緣關系,環保系統的環評機構與其所從屬的環保部門,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由此產生的腐敗問題屢屢發生。例如,2007年,浙江杭州環保系統腐敗案,共涉及杭州13個區縣、90多人。這一案件中,杭州市環保系統普遍存在利用環評項目審批權,以20%至40%不等的比例收取環評管理費,產生環評機構和審批單位“攜手腐敗”現象。
該案中,杭州市環保科學院作為市環保局的直屬單位,從事的恰是營利性很強的環評工作。為搶占環評市場,該院向杭州各區縣環保局定出了30%的高額回扣,名曰“環境影響測評項目協作費”。在高額回扣的吸引下,各區縣環保局紛紛將各自審批的環評業務推薦給杭州市環科院。環保局既是審批者,又是介紹人,需要環評的企業只能乖乖服從。
僅2005年,環科院向各區縣環保局返還的“協作費”就高達740萬元。這些費用在政府機關無法入賬,只能存在“小金庫”。其中有在班子成員等小部分人中分發“協作費”;也有用于單位發放獎金福利。
而在湖南瀏陽環保腐敗案中,環評單位要將環評項目收費金額的35%以“協作費”名義返還給瀏陽市環保局,這些費用也被貪腐者部分侵吞。
2008年6月至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執法檢查。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環評法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報告明確提出了目前環評機構與環評報告審批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影響環評公正性等問題。
傅雯娟說,據地方環保部門紀檢組長反映,這種現象這些年來已成環保系統的潛規則。
其二,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建設單位直接向審批者行賄。
“在項目的建設上,環保部門有一票否決權。各級環保部門自然成了項目單位的攻關重點,用金錢來打通環保大門的企圖必然增多,審批權和金錢的交易極有可能發生。一些項目單位想方設法、甚至不擇手段,使本身不符合環評標準的項目通過環境評估。行賄的目的,首先是要保證批下來。其次,也希望加快審批速度。因為一個項目晚開工一天,對項目單位來說,都意味著極大的經濟損失。”環保部一位官員解釋說。
此外,“環評腐敗”還包括環保系統個人向企業介紹環評單位,違規收取中介費;個別環保社團向申報環評企業收取贊助款;在建設項目審批、“三同時”驗收等業務中發放“咨詢費、評審費、專家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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