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對于勞動者來說確實不平凡。在這一年中,勞動就業領域里法規頻施且力度頗大,引起人們高度關注。
從《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到國務院下發轉發的《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和《關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7部法規緊鑼密鼓、環環相扣,使職工的勞動就業權利得到充分尊重。
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7部出臺實施的法規,扣住時代脈搏,緊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變革的進程;7部出臺實施的法規,無論是勞動合同、就業援助、勞動爭議處理,還是鼓勵創業,都和普通百姓息息相關;7部出臺實施的法規,可以說,是吹響了一曲促進就業的“政策集結號”。
NO.1 勞動合同短期化得到遏制
——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
【故事】
老徐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每年都跟單位簽一次臨時工合同。雖然收入不錯,領導也對他很滿意,不過一直沒給他這樣的臨時工上過保險,他自己花錢買了份商業保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單位與老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給老徐上了五險一金,且對老徐繳納的商業保險全額補助。老徐一下子感覺踏實了很多,工作勁頭更足了。
像老徐這樣與單位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職工還有很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總工會發布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提高,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多數企業將職工勞動合同期限由一年改為二年或者三年,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僅占18.3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占28.07%,其它情況占5.53%。
不久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國新辦發布會公布,經過26省(區、市)調查統計,2008年1~6月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個百分點。
【法規】
《勞動合同法》從多方面維護了職工的勞動就業權利。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點評】
《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年來,從各地情況看,短期勞動合同數量明顯減少,三至五年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明顯增加。同時勞動合同簽訂率大幅上升,帶動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上升,職工與企業建立更加穩定和諧的關系,有利于實現勞資共贏。
NO.2完善法律促勞務派遣規范
——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公布
【故事】
小宗在北京某裝修公司已工作5年。一天,他和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個新公司工作。新公司與他們重新簽訂合同后,又將他們派回原工作單位和工作崗位。公司告之員工,新公司和自己是合作關系,這樣做是為了擴大公司業務,員工待遇不變。
后來小宗發現,新公司老板就是原公司老總親戚。小宗的處境看似沒有變化,實已發生根本改變,他已從正式員工變為勞務派遣工。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自己成立勞務派遣公司,通過該公司與企業原來的員工簽訂新合同。這樣企業員工變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企業要裁員,就無需走必要的法律程序。
2008年9月18日國務院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對此做出明確限制,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都是不被認可的。
企業頻出新招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事并不少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連續工作滿十年”未給出明確界定。于是,不少企業鉆法律的空子,紛紛設法將員工工齡“清零”。
對此,《條例》第9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員工跟單位簽訂了幾次合同,只要是在這個單位的,就算連續工作年限。對于工作變動的員工,《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樣,就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規】
針對勞務派遣,《條例》要求用工單位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3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31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點評】
無論是規范勞務派遣公司還是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界定,都是《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中易產生不解和歧義的條款細化和完善,令法律更富有操作性。于是,過去有悖法律的諸多企業“潛規則”被明確定性為違法,可有效防止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
NO.3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權
——1月1日:《就業促進法》正式實施
【故事】
老高最近工作不太順。他曾是上海某公司助理工程師,通過北京比德創展公司的測試后被該公司承諾錄取。不久他按公司要求進行了體檢,結果顯示其為乙肝小三陽。當他辦理完上海公司離職手續,拿著體檢結果和相關材料到北京的這家公司報到時,公司拒絕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認為公司的行為屬于就業歧視,于是將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這成為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視勞動者案,結果原告老高勝訴。
老高的勝訴與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就業促進法》密切相關。該法明確規定,如果遇到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前,面對從年齡、性別、戶籍到容貌、身高、體重,甚至血型、生肖等就業歧視,不少勞動者因缺少法律支持,在保障自身權益方面“望而卻步”。
《就業促進法》的實施,對我國就業局勢保持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有關統計顯示,今年1~10月份全國累計實現城鎮新增就業人員1020萬人,為全年目標任務1000萬人的102%。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450萬人,為全年目標任務500萬人的90%;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129萬人,為全年目標任務100萬人的129%。
【法規】
《就業促進法》中,“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被寫入總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該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點評】
強調公平就業,嚴禁就業歧視,《就業促進法》使勞動者的就業權利獲得更為充分的保障,讓勞動者能感受到法律給就業帶來的積極改變,使他們在尋找工作機會時不再受各種歧視性因素限制,保證他們真正擁有更為公平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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