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彩票零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零售者應當在彩票零售場所內設置統一的彩票零售標識,張貼理性購買彩票的警示標語。
第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零售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四)溢價、折價銷售或者以信用卡透支、賒銷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需要銷毀彩票的,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體育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彩票銷售財務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則和操作規程開獎,保證開獎結果的公開、公正。違反規則和操作規程的開獎活動和開獎結果無效。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并可以公開選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參與開獎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前,不得對銷售數據進行查閱、分類和檢索。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開獎設備進行封閉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并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每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四條 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日內,按照彩票品種規則的規定兌獎,逾期未兌獎的視為棄獎。
中獎彩票因破損等原因而無法辨認真偽的,不予兌獎。
未成年人不得參加彩票兌獎。
第二十五條 彩票獎金以人民幣形式一次性兌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式兌付。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資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
彩票發行費的提取比例,應當按照發行量增加則發行費遞減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歸集賬戶,用于統一核算彩票資金。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條 彩票獎金用于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注獎金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品種和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棄獎獎金按照彩票品種規則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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