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應休未休可領三倍報酬
2008年02月21日 1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2月21日電 中國人事部網站今天全文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辦法》規定,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辦法》同時規定,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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