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1月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草案公布后,即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總的來說,人們為政府將出臺“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細則表示贊賞。有評論認為,帶薪休假是對人的休閑權利的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志,彰顯了民生關懷。休假制度若得到推行,無論是對于調節工作壓力,促進職工身心健康,還是促進雇主與雇員的和諧,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有幫助的。除此外,一些人也認為“帶薪休假”有助于解決目前我國已陷入進退兩難的黃金周制度。
盡管“帶薪休假”有必要,但現實情況卻很不樂觀。就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征求意見稿公布后,新華網進行過一項調查,被調查者中已休假者占15.63%,將休假者占13.75%,而選擇不休假者卻占到70.62%。另根據抽樣調查顯示,從推出年假制度以來,重慶市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真正享受的不到20%,而企業員工享受到的不及10%。
這種現實和理論的反差,使“帶薪休假”制度引來了人們的質疑。多數人認為,我國勞動關系的現狀決定了“帶薪休假”依然是少數人的權利。民眾的這種擔心不無根據。事實上,“帶薪休假”制度12年前就寫入了我國《勞動法》,之所以實施情況不理想,一方面是“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細則遲遲未能制定,從而導致執行的軟約束;另一方面,則是面臨的各種現實壓力。新華社記者曾在采訪中發現,單位是否支持、人員編制緊張、就業壓力大和更重視現金報酬等成為影響帶薪休假落實的主要因素。
所以,輿論普遍認為,要使帶薪休假真正落到實處,而不是“紙上談兵”,國家應對該制度加以細化,除了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職工帶薪休假的資格條件、時間長短、薪金標準等明確規定外,還應包括鼓勵職工帶薪休假,規定休假原則上必須在當年使用,放棄休假不給加班工資;明確規定用工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有帶薪休假的內容等,以及按照國際慣例,帶薪休假應該和月薪、獎金、年終分紅等現金報酬一起寫進勞動合同。
總之,如果不想這一利國惠民的制度淪為只是“紙面上的權利”,就需要使它像現在的黃金周一樣,成為一種強制性的規定。(余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