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趙建磊認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不應在還完貸款后繼續收取通行費,將該路經營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發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通行費5元。昨天,豐臺法院一審駁回了趙建磊的訴訟請求。
今年7月9日,趙建磊在途經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時,交納了5元的道路通行費。隨后他從北京市審計局的一份報告了解到,這條由原北京市計委與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利用養路費和貸款建成的公路,已于2000年12月之前償還完貸款,截至2004年12月,該條高速路收取的過路費償還貸款等款項后還剩余近6億元。趙建磊認為,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因此,作為已經收費期限屆滿的政府還貸公路,京石高速應停止收費。
首發公司代理人稱,2000年10月8日,該條公路的經營權被市政府授予首發公司,經營期限為30年!妒召M公路管理條例》第37條針對的是“政府還貸公路”,但現在的京石高速并非“政府還貸公路”,應為“授權經營路”,因此不適用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趙建磊的代理律師認為,法律規定收費公路只有“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兩種,不存在“授權經營路”。按照《公路法》的規定,政府還貸公路要變更為經營性公路,只能通過有償轉讓,但現在政府是將京石高速的經營權無償授予了首發公司,所以,只能說京石高速的經營主體變了,性質并沒變,仍然是政府還貸公路。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趙建磊使用了首發公司經營管理的道路,因此他應當支付通行的對價,即通行費。對于趙建磊認為京石高速應當終止收費的理由,法院認為,截至目前,首發公司收取通行費有政府許可的依據,因此,首發公司享有收費的權利。如果趙建磊對首發公司收費依據的合法性、正當性有異議,他可通過其它方式解決。據此,法院駁回了趙建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趙建磊表示會上訴!斑@是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的”,趙建磊說,“畢竟一場官司很難改變一直以來大家都習以為常的事情!钡麍孕抛约旱钠鹪V是有道理的。(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