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制日報周末》獨家報道的京石高速北京段遭遇首次公益訴訟的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8月24日,因為京石高速北京段超過法定期限繼續收費和出具無效發票,而將管理單位告上法院的北京市民趙劍磊和代理律師吳朝華,接到北京市豐臺區法院通知,不日將舉行證據交換,同時確定2007年9月14日在該法院15審判庭開庭。
據透露,雙方當事人對此案都進行了比較充分的準備。可以預計,法庭上的焦點一是票據是否有效,二是收費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首發公司認為,京石高速北京段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施行前,就已經轉化為收費公路,不屬于該條例的調整范圍。有關負責人表示不便透露更多的消息。
原告趙劍磊和代理律師吳朝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其一,首都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早已經沒有了,仍然開具這樣的發票收取費用,顯然沒道理。另,對于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但是通行車輛無法拒交,因為收費站先收費后開具發票,明顯涉及欺詐,導致通行者不可能拒交。
其二,提起訴訟的初衷,希望能追討回這筆收費,并進一步促成免除掉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費。另外,喚醒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讓人們認識到,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應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維護。
其三,取消收費,減少的是個別企業的利益。但從整個社會效益來看,隨著整個京津唐、環渤海圈的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取消這個收費,對于整個地區的經濟交往和聯系所產生的效益,遠遠大于一個企業所經受的所謂損失。
吳朝華說:“取消收費,就是降低物資融通成本,物暢其流,所產生的全局性的效益,雖然是無形的,或曰是無法統計的!(張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