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完善和發展是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
1994年12月9日,在中央舉辦的第一次法制講座上,江澤民同志指出,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努力提高各級領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本領,這是新時期黨對各級領導干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保證深化改革開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實行依法治國,是為了把我們國家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我們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學會運用法律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運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把市場運行納入規范和法制的軌道,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舉辦的第三次法制講座上,江澤民同志首次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行了系統全面的闡述。他指出,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是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對于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一講話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
2002年12月,新一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胡錦濤同志發表了重要講話。他說,實現十六大提出的宏偉目標和各項任務,要求我們更好地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以充分調動全國各族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同心同德地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堅持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切實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憲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在這次講座上,胡錦濤同志還就貫徹實施憲法進行了論述。他強調,第一,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不斷提高全黨全國人民對憲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憲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貫徹落實憲法的重大意義的認識,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要把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和學習宣傳憲法緊密結合起來,把貫徹實施憲法落實到全面實現十六大提出的宏偉目標和各項任務上來。第二,要切實加強法律監督,保證憲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貫徹實施。這是我們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要加強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堅決糾正各種違憲現象,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三,要堅持依法執政,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我們黨是執政黨,應該在貫徹實施憲法上為全社會作出表率。十六大提出黨要堅持依法執政,這是我們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而提出的一個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要做遵守憲法的模范,嚴格依法辦事,帶動全社會嚴格貫徹實施憲法。
2006年6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體學習時,胡錦濤同志進一步指出,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核心是要為人民執好政、掌好權。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不斷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在為人民治國理政的實踐中體現黨的先進性、發展黨的先進性、永葆黨的先進性。
胡錦濤同志還強調,依法執政,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各級黨組織都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全體黨員都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這些觀點和論述,進一步深化了對依法治國的認識,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
四、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極大地推動了法治建設的新發展
黨的十五大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不斷加快,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法治政府逐步建立。人民法院作為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參與者、實踐者和有力推進者,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各項工作同樣協調發展、向縱深推進。
十年來,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努力踐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共審結各類訴訟案件4865萬件,執結各類案件2166萬件,為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做出了應有貢獻。在平衡社會利益、體現人民民主、維護法治秩序、弘揚法治精神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同時,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按照黨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牢牢把握司法客觀規律,把握基本國情,針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完善訴訟制度,健全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員制度,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堅持司法為民,加強司法救助,方便群眾訴訟,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推動建立和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等。人民法院通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更好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豐富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內涵。
正確的司法理論指導公正高效的司法實踐,而成功的司法實踐又豐富了社會主義司法理論。十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緊緊圍繞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加強了司法理論研究工作,并用以指導實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把“公正與效率”確立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實現司法公正與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推進司法改革和創新。經過多年努力,各級人民法院對公正與效率的認識逐步深化,對司法公正在理論上形成了許多共識。比如,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不僅要通過審判活動實現司法公正,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司法程序不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內在要求,而且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等等。這些從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認識成果,使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的行動更加自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確提出了“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形成了內容豐富的司法為民理論,對指導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這一理論,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保障人權,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要求,從制度設計到審判作風、工作作風,乃至法官的言行,都要體現司法為民、便民、護民的思想和要求。根據司法為民的理論,人民法院要堅持探索和建立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方式,簡化立案、訴訟程序,實行訴訟(執行)風險提示,加強巡回審判、就地辦案,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努力實現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確立為法院工作的指導方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終追求并努力實現的目標,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應用和落實到司法領域,就是要全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通過公正司法,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一心為民”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質和核心,闡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質和根本宗旨,回答了為誰司法、為誰服務,如何司法、如何服務的根本性問題,是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和執政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體落實和體現。“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黨中央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標準,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工作宗旨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進一步升華,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質要求。
黨的十七大是我們黨在我國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作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的親歷者和見證者,我相信,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將越走越寬廣,越走越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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